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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2017-11-14付佩

经营者 2017年6期
关键词:薪金报酬筹划

付佩

摘 要 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以高等学校教师取得的收入为研究对象,选取某高校教师的收入为研究样本,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案进行探讨,并提出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此提高纳税筹划的效率。

关键词 高等学校个人所得税纳税 筹划风险

一、引言

国税发[2001]57号文件中将高校教师列入高收入群体,这意味着高校教师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税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税负的加重不利于维护高校教师自身的利益。因此,研究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对维护教师自身利益,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增,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提高。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收入不均衡,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重。

第一,工资、薪金均衡发放的筹划。如果某些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工资、薪金收入非常不均衡,相比工资、薪金收入均衡的人来说,其税负就会增加。所以,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的纳税人如果通过某种途径实现工资薪金收入的均衡化,就会取得较好的筹划收益。

筹划实例一:张教授校内一学期上课20周,一周有8节,按照学校的规定每节课获得50元课时费津贴,课时费收入为16000元,张教授每月取得固定应税工资薪金收入6287元。(假设该教师全年内无其他的应税收入)

方案一:年终一次发放课时费,则张教授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287-3500)×10%-105]×11+[(6287+16000-3500)×25%-1005]=5602(元)

方案二:按照12个月发放课时费的方式发放,则每月应发放的课时费收入为1333(16000/12=1333.33取整数)元。张教授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287+1333-3500)×10%-105]×12=3684(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税收1918 (5602-3684)元。

综上所述,对高校教师课时费的筹划可以采取年初按照预估的课时费每月均衡发放,年终时再根据实际的代课量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均衡发放的方式可以摊平应税收入,使其平均税负降低,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第二,年终奖金发放的筹划。现行税法对于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奖金,根据发放次数和发放的时间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额计算方法。不同的计税方法将会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

筹划实例二:李教授每月的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7921元,在2015年度取得的年终奖金为48000元。

方案一:在2015年度取得的年终奖金48000元,则李教授2015年度的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7921-3500)×10%-105]×12+

48000×10%-105=8740(元)

方案二:将李教授的全年奖金在每学期末平均发放,即将年终奖金在6月和12月底分两次平均发放,李教授2015年度的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7921-3500)×10%-105]×11+[(24000+7921-3500)×0.25-1005]+24000×10%-105=12103(元)

方案三:将李教授的全年奖金在每个月平均发放,李教授在2015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921+48000/12-3500)×20%-555]×12=13550(元)

方案一税负最低。由此可见,在现行奖金计税政策下,当每月工资、薪金数相对较大,年终奖金数额也较大的时候,“年终奖金在年末一次性发放”方式,成为税负最轻的情形。

筹划实例三:许老师每月应税收入为4581元,许老师2015年取得年终奖金数额为36000元

方案一:许老师2015年年终取得年终奖金36000元,则许老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581-3500)×3%×12+36000×10%

-105=3884(元)

方案二:将许老师的全年奖金在在每学期末平均发放,即将年终奖金在6月和12月底分两次平均发放,则许老师2015年度的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581-3500)×3%×11]+[(18000+

4581-3500)×25%-1005]+18000×3%

=4662(元)

方案三:将许老师全年奖金每个月平均发放,则许老师在2015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581+36000/12-3500)×10%-105]×12=3637(元)

方案三税负最低。由此可见,当每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应将年终奖金平均发放到每个月,这样筹划节约税收。

综上所述,当年终奖金数额相对较大,并且工资薪金收入较高的纳税人,应该选择在年终一次发放全年獎金的形式。当年终奖金数额相对较低,月工资、薪金收入也适用低税率层级的时候,可以将年终奖金平均发放到每个月,多次使用速算扣除数,降低应纳所得税。

第三,工资、薪金所得筹划时应注意的风险问题。在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纳税筹划存在的风险问题有:首先,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的发放与其所聘的岗位、职称、工作绩效等挂钩,工资、薪金发放标准具有刚性,不能随意更改;其次,高校教师的年终奖受各种绩效因素的影响,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存在涉税风险。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因此对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收入进行分割,或者对劳务报酬的支付次数进行筹划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可以获得筹划收益。endprint

第一,劳务报酬所得分项计算的筹划。对劳务报酬的收入进行分割,即对于同一人提供多项不同性质的劳务,可以分项计算,分别减除费用,使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

筹划实例四:王教授在2016年4月给某外企兼职当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在本校外的一所高校兼职讲课获得收入5000元,并应邀为该校提供学术报告,获得报酬8000元。

方案一: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5000+5000+8000)×(1-20%)×30%-2000=4720(元)

方案二:王教授提供的劳务收入并不是一项所得,而且不是连续取得收入,完全可以分项计算,并节省大量税款。筹划过程如下:

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

(1-20%)×20%=2400(元)

讲课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800(元)

提供学术报告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

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400+

800+1280=4480(元)

分项计算纳税可以少缴税款240(4720-4480)元。

第二,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次数的筹划。高校教师取得的劳务报酬通常情况下是不均衡的,在某一期间的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期间的收入可能较低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在收入较高的时候适用较高的税率,造成总体税负偏高。

筹划实例五:陈老师利用业余时间为武汉的“良品铺子”提供营销策划方案,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按照双方的约定,陈老师每年可获得报酬30000元。

方案一:该企业一次性支付陈老师30000元,则陈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20%)×30%-2000=

5200(元)

方案二:陈老师与提供劳务的企业商议,将劳务费在1年中分月平均支付,即每月支付2500元,则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12=4080(元)

分次纳税可以少缴纳税款1120(5200

-4080)元。

综上所述:劳务报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税筹划可以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尽量安排在较低的税率范围内,可以节省一定的税收。

第三,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时应注意的风险问题。将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分次取得,可以节省税收。在分散取得所得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能面临一定的违约风险。如果双方是长期合作的关系,有利于建立某种程度的信任关系,则这种违约风险会大大降低。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如果通过分次筹划取得的节税收益很小,纳税人会放弃这种权利,选择一次取得收入,纳税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可以用来存放银行获取储蓄利息,或者用来投资。所以,高校教师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实际分散所得获取的节税收益与可能违约的违约成本以及其他因素进行权衡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案。

三、结语

第一,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的筹划方案,一般可以采取均衡发放工资收入,年终奖的筹划可以根据合适的发放方式进行筹划。

第二,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采用分项计算,或者平均发放劳务报酬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第三,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需要灵活运用,纳税筹划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任何一项税收筹划都是在具体问题、具体环境下的筹划。纳税人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并结合我国税收制度,适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信息,灵活运用税收筹划的技巧。

(作者单位为广东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 顾素霞.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财会月刊,2010(32):31-33.

[2] 陈曦.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D].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 张爱侠.高校教师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教育经济,2011(6):75-76.

[4] 刘娇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初探[J].新会计,2014(8):68-70.

[5] 靳光玫.浅析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某地方高校为例[J].会计之友,2011(23):99-100.

[6] 杨荔华.高校教师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J].财政税务,2012(11):61-6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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