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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必要性及其职责

2017-11-14刘玉娇

经营者 2017年6期
关键词:会计法完整性财会

刘玉娇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新修订后《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对此,本文就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必要性,及单位负责人怎样才能切实承担起《会计法》赋予的职责谈点粗浅的认识。

首先,谈一谈《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必要性。

第一,会计责任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经济个体在行为选择时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当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经济个体才会实施该行为;收益和成本的差异越大,实施该行为的欲望就更强烈。提供虚假、片面的会计资料,其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种:隐瞒利润,以减少税收;隐瞒粉饰会计报告,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及其资本;虚夸业绩,以骗取奖金及职务升迁。除了获取奖金职务升迁外,其他造假行为都不会给会计人员带来收益,这些造假行为带来的好处几乎全部归单位负责人。既然单位负责人获得会计造假的收益,他自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让会计人员对此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巨大的收益、成本顺差会使单位负责人肆无忌惮地“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就是想通过增加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起决定性作用的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第二,法理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各种职权。此外,《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都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都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会计人员和公司主要负责人之间实际上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制度规定,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负责,因此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造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单位负责人拥有管理单位重要事项的权利,如聘用合适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委托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对整个会计处理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单位负责人承担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义务,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总而言之,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现实需要上,无论从单位负责的法定职责,还是从其基本素质要求,单位负责人应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但单位负责人并不是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那么,单位负责人怎样才能切实承担起《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工作毕竟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的确有些强人所难。所以问题的关键是明确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以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现代企业中,内部控制制度既是形成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的基础,又是企业各项资产安全、完整性的保证。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明确会计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单位负责人抓住了内部控制制度,就抓住了“牛鼻子”。从当前情况来看,造成会计资料失真的原因之一就是内部控制失灵,有的资金不入账,有的资金体外循环,某些经济业务绕过财会部门的不正常现象。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制约会计报告虚假行为。

第二,应当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负责人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会计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营造重视会计管理、支持会计工作的良好氛围。财会工作涉及单位内的产、供、销等各个方面,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单位负责人应给予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发挥把关守口和为经济管理服务的作用。

第三,应当管理和重视会计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继续教育。从现实存在的问题看,目前部分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单位负责人应依法聘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并依法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以促进会计队伍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由于会计业务既有政策性,又有较高的专业性。近几年,财政部陆续发布了许多具体会计准则,单位负责人务必下决心,舍得继续教育的投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单位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单位负责人的地位、职责决定了他的素质要求应是全方位的,不仅应具備较强的领导能力和业务能力,而且要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只有这样单位负责人才能更好地理解《会计法》,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避免现实中出现会计造假的违法违纪现象,单位负责人以不懂财会知识为由,借此推脱责任。单位负责人只有掌握一定的会计知识,才能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发生。单位负责人不仅要懂会计,而且还要会管会计、用会计,方能成为一位优秀的企业家。

另外,新修订的《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是否就意味着在一切情形下责任都由单位负责人来承担呢?笔者以为立法的本意并非如此。《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如果出现会计造假,除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会计人员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了单位的财产,犯错误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只承担失职责任。

(作者单位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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