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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式卫生间相邻墙体渗水,被告主张第三方担责能实现吗?

2017-11-13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7年10期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周某与A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以总价827408元购买安徽省芜湖市某处商品住宅15幢2单元506室房屋一套,A开发公司于2009年12月将房屋及《芜湖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交付周某。2013年1月,周某发现次卧内,与卫生间相邻的墙出现渗水发霉现象,随即通过物业服务中心向A开发公司反映。A开发公司当月安排工程人员至现场查看,确认渗水发霉情况属实,但未及时予以维修处理,并以“渗漏系15幢2单元606室业主杨某装修破坏防水层造成”为由怠于履行义务。周某诉至法院要求A開发公司立即对房屋渗水发霉处进行维修、恢复墙面原状,对修补处防水质保5年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因A开发公司要求诉争房屋楼上606业主杨某承担相应维修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追加杨某为本案被告。法院认为,周某与A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周某所购住宅房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渗水,因渗水部位的卫生间为下沉式设计,下水管道位于两层楼板之间,在楼下无法直接观察到下水管道及上层楼板情况,上层楼板如有少量渗水不一定当时就能被发现,506室的房屋给排水管道检查记录表虽载明卫生间闭水试验等结果为正常,仅能证明记录当日未发现异常,不足以证明渗水系楼上住户所致,故A开发公司主张房屋渗水系杨某装修破坏防水层所致、应由杨某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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