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选择*
2017-11-13肖姗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肖姗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选择
肖姗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是指“小刑法”,即既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也包括成人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此刑法中,未成年犯罪比照成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广义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是一种刑事一体化法,它涵盖了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司法程序法、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法等在内,而不仅仅指实体法规范。就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现状而言,我国采取的是狭义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模式。随着未成年犯罪人显现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激增,我国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受到了严厉批判。本文将从保护处分相结合的立场出发,思考如何构建广义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体例。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体例比较
西方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石有罗马法关于“儿童不能预谋犯罪”的古典学说和英国衡平法中关于“国家是儿童最高监护人”的原理。中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历史沿革主要在于“矜老恤幼”的文化传统。一般而言,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是以1899年伊利诺伊州通过的《未成年人法院法》为标志。就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而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以1984年长宁区未成年人法庭的建立为标志,并提出我国已经具备了现代意义层面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