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恶意做空”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规制
2017-11-13冯建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冯建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29)
股市“恶意做空”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规制
冯建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29)
“恶意做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其在本质上属于市场操纵行为。对可能构成市场操纵的做空行为是否进行规制,各国立法不一,主要取决于一国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健康状态等等,但对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意做空”行为皆持否定态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因欠发达而更具脆弱性,对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意做空”行为更应严格查处。在“恶意做空”操纵行为的认定方面,确定操纵目的时应借鉴美国适用推定主义,并且市场操纵的认定不以结果的出现为必要,只要该行为足以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即可。为有效预防和规制“恶意做空”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建立跨市场监管机构,并不断增强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恶意做空; 市场操纵; 认定标准; 法律规制
2015年中国股市可谓多事之秋,在“改革牛”、“国家牛”的舆论导向下,沪深指数持续走高,但6月中旬之后则呈现连续暴跌的现象。以沪市为例,上证指数在6月15日冲上5100多点的高位后,突然急转直下,之后连续多日暴跌,单日最高跌幅达300多点。对此,政府有关部门指责有人背后“恶意做空”中国股市,必须坚决加以查处。7月9日,公安部侦查人员进驻中国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此次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人们争论的焦点主要包括:何为“恶意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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