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
2017-11-13刘道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刘道云
(复旦大学 金融法研究中心, 上海 200438)
我国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
刘道云
(复旦大学 金融法研究中心, 上海 200438)
我国民间金融在不同视角下呈现出不同的存在形态。根据民间金融活动开展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范,呈现为合法形态和非法形态的民间金融;根据民间金融活动是否有组织、有机构地开展,呈现为无组织无机构、有组织无机构和有组织有机构的民间金融;根据民间金融活动发展阶段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呈现为简单(初级)形态、中间(成长)形态和专业(高级)形态的民间金融。从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形式和发展阶段三个维度对民间金融的存在形态进行类型化研究,在促进民间金融和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
民间金融; 存在形态; 类型化; 法律规制
法律认可的“民间金融”是指在官方、正规金融市场以外发生的,非基于国家或正规金融机构信用、未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货币资金(为主的)融通活动,它已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不可小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各界尚未就民间金融的存在形态形成统一、全面的认识,可能带来认识上的误区、发展上的不力、规制上的不当等问题。我们应当从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形式和发展阶段三个维度对民间金融的存在形态进行类型化研究。一是有利于全面认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使得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更加具有全面性,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