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问题
2017-11-13柳经纬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柳经纬, 亓 琳
(中国政法大学 比较法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8)
【法学研究】
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问题
柳经纬, 亓 琳
(中国政法大学 比较法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8)
我国现行法上的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与域外法上的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等同意义,因此不能将我国现行法与域外法中的非法人组织混为一谈,更不能将域外法有关非法人组织的经验作为我国民法总则将现行法中的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设立为新类型民事主体的借鉴或参考。但是,我国现行法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的划分不具有科学性,不承认未经登记的组织的法律地位将难以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域外法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划分以及有限承认未经登记的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值得我们参考。
非法人组织; 无权利能力社团; 民法总则; 比较研究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通常是指与法人有同一实质,但无法人资格的组织(团体)。所谓“同一实质”,是指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一样,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表人)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它们与法人组织的不同仅在于未取得法人资格。我国现行法称之为“其他组织”,新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称之为“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似乎并非我国大陆地区所特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有“非法人之团体”,澳门地区法律则有“无法律人格之社团”;例如,德国法有“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意大利法有“非法人团体”,日本法和韩国法有“非法人的社团或财团”,瑞士法亦有“无法人人格的社团”,都是指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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