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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专家理性与公众参与的协调

2017-11-10许芳

农家科技 2017年9期
关键词:安全风险食品

许芳

摘 要: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不是客观上的一项事件,对于是否存在风险人们更多的是采取回避的态度,这与自身的知识以及相关经验的掌握上有很大的关系,例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对上海整个食品行业的影响都很大……有很多与这个事件并没有直接联系的奶制品和厂家都受到非常大的影响,这种事件所存在的后果就是人们所存在的内心恐慌以及趋利避害的一种本能所导致的联锁反应,因此将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的监督和评估中来能够对这一问题进行缓解。危害的本能所引发的连锁反应。治愈公众内心恐惧的一个药方即是公众参与。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专家理性与公众参与

食品安全风险制度是通过安全标准以及对风险的整个管理过程形成的一种制度体系,对于风险进行评估是整个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通过专家对于风险的评估,让食品安全中各个参与方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形成更好的风险沟通,依据其中存在的问题政府质量效应的措施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但是专家的理性思考常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对最终的风险评估結果是否公开和客观无法进行保证,因此需要将专家理性以及公众参与结合起来,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提供更好的基础保证。

一、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1.科学的不确定性

科学也存在其自身的不确定性,为了能够更好的对世界进行改造,能够对未来发生的事情和相关行为进行预测,在通过实践以及逻辑的论证基础上对客观世界形成了一种认识,这就是科学,科学的存在是为了对人类之后的各种行为能够实现指导的作用,因此科学中更多的是追求一种确定状态,但是想要得到科学的进步又是对一种不确定状态的追求,但是世界是无穷的而人类的认知能力会存在一定的限度,人们往往不能形成认识、或者形成都有相应的证据证实的相互矛盾、排斥的认识。

2.专家的局限

专家存在的局限性更多是科学上所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在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专家评估中,很多食品中的物质是否切实对人体会存在不利的因素,或者是通过一定的实验论证后是否能够得出对身体有害的结论,这些都不能通过专家来进行有效地判断,同时专家在评估风险中,往往是通过检测其中存在的化学物质对动物等生物体的危害,但是动物与人体存在非常大的不同,这些数据并不能够反映出人体能够产生的真实反应,因此专家最终得出的结论并不准确。

专家对知识有滥用的可能。如今人们对现代所存在的各种风险是通过知识来建设完成的,很多风险人们不可预知,因此大多数都通过专家的解释,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如果只是仅仅依赖专家的判断,那么往往会导致不确定性增加,存在科学上不一致的结果,一些专家在利益的引导下,利用了这一点,将安全风险转换成的一种科学的争议,这样所得出的结论会偏向于食品生产厂家,而对于公众的权利将会有所影响。

二、专家理性与公众参与的协调

1.加强信息公开

公众想要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过程中,就必须要明确自身的知情权的使用,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所使用大的数据以及信息要进行认真的记录,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完善的保留,同时对于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对这些评估信息及时的便捷准确地进行公开,一旦发现影响食品市场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信息出现时,要及时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澄清。通过公共的方式向公众传达相关信息,可以在安全委员会自己的官网上或者是公共信息公告栏上等基础设施上提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公开信息,让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地进行阅读,信息公开要在评估结束后所规定的期限内,以便实现对其监督和管理的指导,对评估中一些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信息有相关的机关进行考察,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2.风险监测信息公开制度

《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我国的卫生行政部门会通过市场上对于食品安全风险中所显现出来的信息进行监测,并且对后期的数据以及资料进行整理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以及制度的确定,公众想要参与到风险评估的过程当中,对风险评估过程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那么这些信息公众就必须要掌握的,但是如果政府机关部门对这些信息并没有进行公开,这些风险具备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公众对这些信息不了解,因此也无法听说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只能通过行政机关和最终专家的意见进行听取,但是这些意见并不完全适用于普通的公众,这样公众会最终成为行政机关以及一些专家手中传达意见的傀儡,他们很可能会形成对风险过程评估的操纵,对公众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公众想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就必须通过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权利来对自身进行武装,通过对风险进行监测而取得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要积极的通过互联网以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公开,法律部门也要协助相关执行部门对这些业务进行监督和规定,如果有存在违反此义务的行为将会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社会组织针对相关问题所得出的意见,如果其中有关于数据以及材料以及使用形式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对这些风险内容进行科学的评估。对于一些学者以及社会上的专家对于各项工作提出进行风险评估,只要这些食品安全风险存在隐患的可能性,相关部门就应当对风险进行评估。如果普通的公众想要对风险评估建议权利进行使用,在满足规定的人数之后,共同提出建议,并且提供充足的数据以及资料,国务院才能够进行相应的评价,如果情况属实,要对这些公众采用物质奖励的方式进行鼓励。如果已经发生了食品安全危害结果,无论是谁提出的意见,卫生执行部门都应立即进行风险的评估,并组织人员进入现场。

三、结语

总之,在对食品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价和估测过程中一般是一个科学化的领域和过程,因此很多专家具备非常高的话语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家是绝对真理以及拥有绝对话语权的,因此在未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专家作用的发挥,另外还要对专家理性存在的一定问题进行克服,加强公众的参与力度,保证食品安全的风险得到更好的控制和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思.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计量学院,2012.

[2] 谢瑶. 柔性监管理念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研究[D]. 江西财经大学,2016.

[3] 王晶. 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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