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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与运用

2017-11-08曹锋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10期
关键词:评价

曹锋

在办理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刑事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交通事故书认定的责任与刑事责任混同、过于倚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问题。对此,本文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本质及属性入手,论述对其审查运用的方法,主张认定交通肇事罪,除了参考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外,还应当进行严格的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评价,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材料归入评价体系,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一、问题引出

2017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D市H区某路,进入路口时与右方来车被害人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留在现场,随后交警前往现场将黄某带回审查。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邓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问题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可以在刑事案件中全部直接采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收集了犯罪构成所需的全部证据?在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时,是否应当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致,认定为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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