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支付密码,私密转走支付宝帐号内资金的行为定性
2017-11-08方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10期
关键词:信息
方宇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柳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通过其购买的18758071821移动电话号码注册支付宝并实名认证,设置登陆密码后,发现该电话号码曾绑定于被害人董某某的支付宝账户4********@qq.com,且该账户已绑定了被害人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后其在支付密码设置中采用了短信验证+身份证号码(犯罪嫌疑人本人身份证号码)对被害人的支付宝密码进行了重置,进而将被害人支付宝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68元钱款提出至其绑定的个人银行卡,后又使用该支付宝绑定的被害人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使用人民币3000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采用更改被害人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钱款及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秘密转移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假冒被害人身份、冒用被害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分别符合诈骗和信用卡诈骗行为特征,但因未达追诉标准,故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 “支付宝”的性质界定
第一,“支付宝”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支付宝”)是一种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于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与国内180多家银行以及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证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付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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