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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

2017-11-07郭秀玲

关键词:低龄居家老年人

郭秀玲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

郭秀玲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银色经济追求终生自立的社会文化,随着低龄老人潮的到来,低龄贫困老年人可以通过居家就业,满足照顾家庭与就业增收的双重需求。“积极老龄化”理念、“互联网+”平台、“精准扶贫”政策为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提供了可行性,但低龄贫困老年人居家就业存在着低龄贫困老年人自我评价低、缺乏政策与资金支持、缺少系统的组织引导与管理等问题,文章提出了通过加强地方老龄就业的管理与服务等建议来为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开辟道路。

银色经济;低龄贫困老年人;居家就业

我国目前处于人口老龄化提速期,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正向“老年型社会”迈进。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样本数据显示,60—69岁人口达2 061 878人,占60岁及以上人口的59.9%,表明我国老龄化具有“低龄老龄化”特征。此外,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显现出“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经济特征。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我国老年抚养比不断上升,2015年已达14.3%,且随着“421”家庭的出现,国家养老负担不断加大。目前我国离“国富民强”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人口老龄化催生了银色经济。银色经济是基于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和约束条件,组织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活动及其供求关系的总称,银色经济追求终生自立的文化。在银色经济下,低龄贫困老年人要摆脱心态束缚,挖掘个人人力资源,增加养老资产储蓄。将就业增收与家庭照顾相结合,为低龄贫困老年人就近“谋钱途”,使低龄贫困老年人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养老压力,且能满足低龄贫困老年人居家养老与照顾家庭成员的需求。

一、相关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

1. 低龄贫困老年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界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是老年人,不同国家老年人年龄的界定范围不同。在中国低龄老年人一般是指60—69岁的老年人群体。关于老年人贫困问题的研究,不同研究角度有不同成果。有运用恩格尔系数法等相对通行量化标准测算的,有从多个维度进行考评的,如代表性的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剥夺理论。本文的低龄贫困老人是指年龄在60—69岁之间,经济水平处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或自认为相对贫困愿意通过就业来改善,生活上能够自立自理的老年人。

2. 居家就业。居家就业是在家里完成工作、得到收入的一种就业形式。目前主要包含网络服务、自由创意、手工制作等内容,涉及电子信息、生活服务、加工制作等多项产业。居家就业覆盖面广、非全职性、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低等,受到喜欢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居家人士的青睐。居家就业能够契合老年人身心条件,虽然老年人在精力和体力上不如年轻人,但随着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还是能够胜任某些岗位的。

(二)文献综述

在老年人与年轻人就业关系上,张川川等利用中国人口普查数据和抽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老年人就业的提高不会挤出年轻人的就业;张智勇等提出老年人就业属于补充性就业,而非竞争性就业。在老年人就业意愿影响因素上,钱鑫等研究发现,60—69岁组的低龄老年人愿意从事有经济收入工作的比例达45.7%;田立法等研究发现老年人就业意愿随年龄升高而减弱,当老年人收入满足不了日常开销时会选择再就业;陆林等研究发减缓经济压力和排解情感孤独是城市老年人就业的主要动机。

在老年人就业的意义上,姜向群等提出老年人继续就业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自身价值和获取更多自信、提高老年人的收入、增加社会人力资源;于戈等提出要鼓励老年人自营就业,这样既能满足老年人的经济需要和精神需求,也为老年人的社会融入创造了条件。以上研究表明面对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的就业是必然趋势,我们要积极鼓励老年人就业,特别是年龄还小、经济压力较大的老年人。

二、低龄老年人就业现状

(一)劳动参与率低,但逐年递增

表1反映了我国2007年以来60岁及以上老年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虽然整体的劳动参与率低,但老年人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还是占有一定的份额。除2010年和2011年稍微下降外,其它年份均保持在8%以上,且从2012年起逐年递增。60—64岁阶段只有5个年龄,从2009年起,与65岁及以上年龄段相比,就业率较高,而且逐年拉开差距,显示低龄老年人就业率高于高龄老年人。

表1 2007—2014年老年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比重 (%)

(二)受教育程度较低

表2反映了2014年按年龄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的构成。其中全部就业人员中,未上过学的占比1.8%,而60—64岁就业人口中未上过学的却占比7.5%,65岁及以上占比高达14.9%。60—64岁和65岁及以上就业人口有一半以上只有小学文化,其次是初中文化,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占比微弱,这说明即使目前我国老年劳动力储量较多,但老年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还较低,人力资本的质量较差。

表2 2014年按年龄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表3 按年龄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就业身份构成

(三)就业领域不平衡

表3反映了按年龄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就业身份构成,老年人与年轻人相比,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60—64的自营劳动者占比78.3%,65岁及以上占比87.3%,老年人退出劳动力市场后再重新受雇于企业较难,容易不被市场接受,自谋职业的自营就业是老年人更偏爱的选择。

三、低龄贫困老年人居家就业的可行性分析

(一)积极老龄化是理念先导

“积极老龄化”理念是联合国提出的老年人发展要有尊严的生活、基本照料、独立自主、社会参与以及自我价值实现五个基本原则,它着重强调要充分发挥老人年的社会参与作用,创造再就业和教育培训条件,驳斥了老年人“退出论”和“无用论”。《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也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家庭发展、互助养老、社区治理、社会公益等活动,继续发挥余热并实现个人价值。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提高到76.34岁,低龄贫困老年人要坚持自立支援、互帮互助和共建共享的精神,充分发挥个人价值,实现“老有所用”。

(二)“互联网+”是平台支持

中国已开启“互联网+”时代,我国政府文件指出要将互联网作为生产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低龄贫困老年人要主动利用互联网平台、大数据资源,抓住网络经济和共享经济的机遇,积极将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结合、将创业创新与“互联网+”结合。例如通过外包业务、家包业务、微商、网商等创造新的就业契机。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7年1月的数据显示,全国网民数量7.31亿,60岁及以上老年网民数量已达2 924万,占比4%,与2013年的1.9%相比增长近两倍,表明老年人正逐步融入“互联网+”潮流,“互联网+”也正积极为老年人赋能。

(三)精准扶贫是政策保障

精准扶贫是新时期我国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思想,2015年习总书记详细论述了“四个一批”的分批分类扶贫理念,其中提出“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这表明扶贫方式从“输血式”转向“造血式”,注重将外在力量帮扶与内在自我成长相结合。就业帮扶首先要精准识别,针对健康有劳动能力的低龄贫困老年人要通过培训,促进就业,丧失劳动能力的低龄贫困老年人要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做到就业开源与福祉改善双管齐下。其次要精准了解低龄贫困老年人的技能水平、培训需求和创业就业意向。最后要各级联动,为低龄贫困老年人挖掘和引进就业资源。

四、低龄贫困老年人居家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 低龄贫困老年人自我评价低。首先,低龄贫困老年人由于从工作岗位上撤离,与外界沟通交流减少,对自我认同感容易产生消极态度。其次,目前的低龄贫困老年人大多出生于20世纪40、50年代,由于当时教育的落后导致低龄贫困老年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新兴的网络技能学习能力也较弱。最后,低龄贫困老年人由于存在经济上的压力,作为被帮扶对象,敏感性较强。以上因素容易导致低龄贫困老年人自我评价低,缺乏自我开发和社会参与意识。

2. 缺乏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虽然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等活动,但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更多的是非正规就业,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再就业法律保障。低龄贫困老年人本身就有经济上的困难,居家就业创业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比如需购入电脑设备、学习操作技能等等,资金不足限制了居家就业项目的长远发展。

3. 缺少系统的组织引导与管理。目前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更多是自发形成,松散参与的状态,缺少系统的组织引导与管理,导致低龄贫困老年人在自身人力资源的使用管理、价值评估和权益保障上处于弱势地位。建立一个有组织、有规划、有领导的管理体系将有助于了解低龄贫困老年人的个人就业技能和居家就业需求,能够更好地促进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

(二)对策建议

1. 加强地方老龄就业的管理与服务。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不能仅靠“看不见的手”,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扶持。目前我国服务于老年人就业的机构有“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才信息中心”和“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地方性促进老年人就业尚未有统一的管理,特别在老年人非正规就业上,且老年人就业还涉及老龄委、民政局、社保局等多机构管理,所以急需地方加强老年人就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形成统一的指挥协调系统。

2. 完善老年人再就业政策法规。我国可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框架下,制定专门、具体适应老年人再就业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老年人再就业的合法权益。邻国日本在1986颁布了促进老年人雇佣与就业的法律法规《老年雇佣稳定法》,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改。日本政府在老年人就业上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我国可以参考借鉴,积极完善老年人再就业政策法规。

3. 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政府对低龄贫困老年人的福利救助可以通过就业基金、创业基金的形式。通过发放就业补贴、创业补贴,鼓励激发有劳动能力的低龄贫困老年人通过就业自食其力,国家给面包,人民自己要买黄油,实现“造血式”脱贫。政府在资金扶持力度上,要落实就业创业项目补贴、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等优惠政策,帮助低龄贫困老年人为自己创造工作机会,实现自力更生。

4. 低龄老年人要强化再就业意识。传统观念认为老年人退休后,作为被抚养人口,不再适合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然而实际上随着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通过再就业来增加养老资产对低龄贫困老年人来说是必要之举。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老年人作为国家一笔宝贵的财富,应该转变观念,提高自我效能感,强化再就业意识,这不仅能降低社会抚养比,也能实现老年人“老有所用”。

5. 加强技能培训和发展老年教育事业。互联网平台对低龄贫困老年人居家就业有着深远意义,社区要加大对低龄贫困老年人网络操作技能的培训,举办有利于居家就业的各类培训课程,全面提升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技能。此外,要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创办老年大学,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链接学习资源,使低龄老年人能够不断吸收与更新知识,积累人力资本,为居家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6. 培育社区居家就业服务组织。居家就业的政策扶持、资金补贴、技术培训、权益维护等等需要一个综合性的组织来管理。随着社区治理的强化,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离不开社区的帮扶与支持,社区要积极整合资源,培育居家就业服务组织。有了组织管理,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将更有规范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挖掘社区中的意见领袖,那些具有号召力、有参与热情和有居家就业经验的居民应该成为社区的榜样,他们将有利于带动居家就业的参与氛围。

低龄老年人的居家就业将居家就业与居家养老相结合,将就近就业与就近养老相结合,不仅有助于缓解国家和老年人自身养老压力,也是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重要途径。政府和社会要正确认识老年人居家就业的意义,积极为低龄贫困老年人的居家就业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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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6

A

1674-327X (2017)05-0012-04

10.15916/j.issn1674-327x.2017.05.004

2017-04-11

郭秀玲(1992-),女,福建漳州人,硕士生。

(责任编校:李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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