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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否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2017-11-03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7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性司法解释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能不能作为我们登记的依据?有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应当合法有效,既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事项有效,就应当作为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有业务联系的企业可以借贷,是不是企业和企业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现在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了?如可以,登记机构如何来判断企业之间有无业务联系?

金绍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规定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进行查验的要求之一是:“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因此,衡量一起登记申请是否合法,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标准。这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考行政规章的规定是一致的,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列为衡量的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遵循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是,法律的规定不可能直接涵盖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对某一案件、某一问题应如何应用法律,有时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司法裁量权,行政机关不具备这一权利。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把“强制性规定”的用语进一步明确其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包含了“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范”人民法院才认定合同无效。但对于登记机构来说,司法可以认定有效的事项登记机构不一定就可以直接登记,因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要求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查验,只要申请事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机构都不应予以登记,而不论其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其有效者除外,但这是登记机构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而非依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业务联系的企业之间可以借贷这一规定是法院对借贷是否有效的一个判定标准,这种判定属于司法的范畴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因而,登记机构不应也毋须判断企业之间有无业务联系。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需要设定抵押权的,应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进行。

陈品禄/责任编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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