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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案例法对思修课教学改革有利

2017-11-01陈爱秋

世界家苑 2017年11期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情境

陈爱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与理论性相统一的课程。课程调整后,虽然法律基础部分的课时量减少了,但是课程内容仍然繁重,重点也比较多,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化解课时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顺利实现教学目标,这是教师必须正视和研究的难题。目前广大一线教师正在积极地探索多种教学方法,力图吸引学生注意力,其中采用案例教学法讲授重难点内容,是高等院校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方式。

一、案例的概念

案例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指案件、事例。案例是已经发生了的事情或现象而且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特征,它反映了一件事情或一个问题的发展及其演变的过程。关于案例的界定,没有固定规范的界定,我通过多方查阅资料并结合多年的教育实践经验,对案例作如下的解释:案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对已经发生的某一具体事件或现象进行描述的过程。由案例的概念可知,案例所描述事件或现象是已经发生的即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容许随意编造和杜撰。而且必须深入调查了解,进行相对客观的描述,这样才能准确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实现预期的教育目标。

在运用案例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区分案例教学和举例子,不能简单地从字面意思上认为二者是同一概念。首先,二者概念不同,案例教学是一种利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教学模式,而举例子不是教学模式,举出一个例子来证明论点,是教学方式中的一个手段。

其次,二者在教学中的地位不同,案例教学是用案例诠释理论,将书本中晦涩难懂的理论浅显化,是学生掌握理论。而举例子只是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过程更加肯定某种认识或理解某个难点。

最后,运用的目的也不同,案例教学是通过真实事件的模拟再现,让学生进入到案例情境中,进行角色体验,分析案例中反映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而举例只是佐证一个观点,简化一个理论。

二、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发迹于美国哈佛大学的法学教学领域中,后来被广泛的应用于医学、工商管理学等教学领域。上世纪 80 年代初,案例教学法传入我国。但是因为它是一种新生事物,具有很多不足,传统教学方法根深蒂固,学生一时也难以适应,所以刚开始在中国受到了各种阻挠,发展缓慢。但是随着教育的向前发展,教育教学不断的改革创新,一线教育工作者的积极努力,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案例教学逐渐的完善并被广泛应用于各大高校。如今,学术界对案例教学法定义,没有一个比较明确规范的表述,这里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界定:

《案例教学指南》的作者郑金洲认为,“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个具体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学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素材共同进行探讨,并写出有关案例报告,它与案例为本课程的关系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案例教学原理》的作者靳玉乐认为,“案例教学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采用案例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能力的方法。”梁红敏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指为了适应素质教育发展的要求,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学内容,采用案例来化解难点、突出重点 培养学生独立自主分析案例讨论案例的创新探究能力的一种教学活动。”

我认为,无论学者怎么界定案例教学法,都抓住了根本的东西,即用案例诠释理论,以兴趣教育学生。法律基础课教学中,教师可以尝试运用案例进行教学,引入时事案例,分析案例中问题,概括案例中的理论,使学生在趣味中更新知识、丰富知识。在高职学校的很多思修课老师为了提高教学的趣味性、生动性或多或少的运用案例作为教学的“调味剂”,将深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法律条文变得浅显易懂。

三、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主体参与性案例教学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师生互动的动态教学过程,这就要求学生主动参与,与老师形成良好互动。案例教学法由于采用案例传递信息,通过一个或者多个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可以由学生自己表演来真实再现案件情境,促进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

案例的精彩呈现、案例的热烈讨论、案例的点睛结尾能都能够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吸引学生主动参与,所以案例教学法突出的特点是主体参与性。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是一种复杂的、悬念的问题情境,需要学生积极动脑分析,从而领悟其中所蕴藏的理论。由于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学习能力有限,所以需要教师的指导和帮助,启发而不是和盘托出,点睛而不是直接讲授,这样学生就能受到启发,激起了求知的欲望,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从而锻炼出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基础课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在课前或课中适时地提出些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例,思考问题,循序渐进的启发学生,使学生在形象具体的情境中比较容易的领悟理解所学的内容,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充分的民主性

民主性即教学活动中教师不能压制学生主体性的发挥,打压学生,要给予学生充分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和空间。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充分体现教学的民主性,首先,学生可以围绕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表达自己的想法,畅所欲言,使课堂成为师生共同的“舞台”,教师指导,学生唱主角。其次,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和教师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之分也没有“权威”“服从”之别,在这种平等、民主的教学氛围中,学生可以大胆的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不用惧怕犯错挨批评,教师也可以退居其次,放棄课堂的控制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达到教学相长的目标。

高度的情境性

案例教学以案例为教学载体,将真实的、已发生的、典型的事件通过学生表演或视频展示等方式再现出来,可以使课本中复杂深奥的法律知识还原为形象生动的通俗易懂的生活情境,教师组织学生在类似真实的情境中进行角色体验,使学生感知事情的来龙去脉,把握事物的因果关系,抓住事物的本质规律,加深对已有知识的理解,提炼案例中蕴含的新知识,使自己不断地更新知识,丰富头脑。

四、运用案例教学的意义

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促进学生主动学习案例教学法因其采用新颖性和生活性的真实事件呈现教学内容,开放自由的课堂环境,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而被学生所接受和喜爱。例教学创设的鲜活的高度拟真情境,让学生真实体验,多角度思考,从旁观者变为当事人,以更加主动的态度分析研究问题,打破了传统课堂氛围的“宁静”,使学生在活跃的气氛中积极转变为学习的主动者。

案例教学自由开放的课堂环境,有利于学生充分发挥主体性,以学习“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教师也应该适时的给予激励,调动课堂气氛,形成学习高潮,促进学生主动学习。

案例教学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将学生视为教学的主体,教师为教学的主导者,二者实现了教学地位的平等,平等的师生地位利于调动学生的主体性,全体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活动,实实在在的搞活课堂气氛。有利于提高综合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案例教学法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作为自己的教学目标,符合新课改所倡导的素质教育的要求。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中的应用,使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老师成为“平等中的首席”,在教学地位上实现了基本上的平等,为师生进行交流提供了前提。教学效果的好坏,不是单纯的以课堂气氛为考量的标准,也不是以考试成绩为依据,而是将学生主体性的充分发挥作为核心参数。教师除了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外,还应该提高驾驭课堂教学的能力,在教学中有意识地引导学生主动参与,鼓励学生多说、多动、多想、多与教师互动,在互动中提高启发、引导、组织、驾驭、评价等能力,增进感情,教学相长。

(作者单位:潍坊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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