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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2017-10-30历铭王颖张伟丽刘冰洋

知音励志·社科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环境公民

历铭+王颖+张伟丽+刘冰洋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应用已经延伸到了生活当中的各个方面,传统隐私权也不断向互联网领域延伸,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权面临的隐患以及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提出了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环境;公民

1 明确界定隐私权

隐私权最早出现在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防止被他人非法侵扰,搜集,使用,知悉,利用,公开,并在某种程度上对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公开或被他人知晓有决定权的一种基本人格权。

1.1 我国隐私权界定

我国目前关于隐私的定义有多种观点,我国学者张新宝教授指出的“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

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从具体属性和范畴上认为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力。区别于宪法权力,隐私权范围较为广泛。从隐私权的性质上说,隐私权属于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属于一般性保护,而具体人格权有特定的含义和适用对象。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例如梁慧星教授认为“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杨立新教授认为的隐私权包括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私人信息。

1.2 隐私权具体内涵

1.2.1 主体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其作为一种人身权利,是因为权利主体的存在而产生和消灭,不能移转和变更。自然人在社会中生存就必然会产生各类信息,关系以及秘密。生活划分为公共生活与私生活,隐私权所保护的是自然人的私生活当中不愿被人侵扰,知晓的秘密和信息。当自然人受到侵害时,其有权利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隐私权是一种被动消极防御的权利,当隐私权没有收到侵害时,权利人没有办法积极地主张行使权利,只有当损害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时,权利人才有权利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1.2.2 内容与客体

隐私权所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保护权利主体的隐私不受他人侵犯。其内容就是保护客体,而隐私权的客体就是隐私。笔者认为隐私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上是指一切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晓,利用,揭露的私生活和信息。其范围较为广泛,包含了以各种方式存在的实体信息,例如照片,姓名,电话号等,也包括没有实体形态的空间状态,例如两个人私密的交谈内容,个人对某些事情的看法等等。狭义上就是指实体存在,通过一定载体表现出来的内容。例如录音,录像,病例,照片等。不管广义还是狭义,都是以权利主体的私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为主要内容。目前存在一个争议问题就是个人信息是否算做隐私权客体,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隐私是存在区别的。个人信息的内容较为客观性,强调数据,识别。个人信息权则是自然人对姓名,性别,住址,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这些身份识别的数据具有客观支配的权利。而隐私则主要是强调隐私的安全,隐私权是保护他人隐私不受侵害的主观防御性权利。虽然二者内容基于基本的身份信息有重叠部分,但笔者个人信息在宏观上来看,并不属于隐私。

2 互联网环境下个人隐私面临的问题

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的民众生活的各个角落,但伴随而来的是在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中被泄漏的几率也变得更高了,各种信息泄密事件层出不穷,个人隐私保护依旧路途遥远。

2.1 手机隐私信息窃取

根据腾讯社会研究中心与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联合发布的《网络隐私安全及网络欺诈行为研究分析报告(2017年一季度)》显示,高达96.6%的Android应用会获取用户手机隐私权。而iOS应用的这一数据也高达69.3%。其中用户更需警惕的是,25.3%的android应用存在越界获取用户手机隐私权限的情况。

2016年315晚会上也曝光了部分O2O软件泄露个人信息等现象,这些软件包括叫餐软件、网购软件、叫车软件、购票软件等。央视方面指出,用户使用O2O类上门服务软件后,会泄露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个人详细信息。

现在不少的服务预约都通过手机的app上完成。不过央视却曝光这些服务中间存在着造假、欺骗等行为,而且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性。通过这些打车应用、购物软件以及电影票务应用都可能窃取具体的个人信息。

由于手机应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一些手机厂商内部工作人员将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不法商人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2.2 快递单信息泄露

3月11日,山东济南的李蒙接到一个自称淘宝客服的来电,问她是不是在某淘宝店买了一身衣服:“一件上衣是衬衣泡泡袖,下装是西装裤”——完全符合李蒙的购物信息。随后,该人员称这一批衣服甲醛超标,工厂需要召回,需李蒙配合他在系统上操作进行退款。得知李蒙的支付宝账号后,随即有一个自称支付宝退款中心的经理加李蒙为支付宝好友,并给她发了一个淘宝链接,她在该链接上输入了身份证号、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随后便发现银行卡中的资金被接连转出,不到十分钟,李蒙银行卡上的71561元已被转移到某基金网站上。

快遞面单又称快递详情单,一般至少包含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寄递物品明细等信息。上面不仅显示你的姓名、手机号、地址,如果溯及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更能了解其兴趣爱好、家庭成员等信息

虽然为保护收件人信息,很多地区邮政管理部门会定期召集企业集中销毁快递面单。然而,这些事后措施仍然很难真正杜绝面单信息泄露:快递运输的过程较长,贴有消费者信息的包裹层层经手,发货、中转、入库、送货,每个环节都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endprint

3 互联网环境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当我们静下心来仔细想想,你会发现我们已经生活在了一个与网络密切相关的网络生活。对于我们来说你或许可以靠自己的意志拒绝网络,但是网络对你生活的影响却是实实在在,无法改变的。

网络对生活的影响表现在方方面面,在我看来最主要的方面就是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不仅包括吃穿住用,更多的是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满足。过去想要写一篇文章,找到的参考书是非常有限的,现在在网络上随便一搜就有大量的参考文献,而且你不用来回奔波,一个手机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在生活中可能由于性格缺陷,你一辈子也找不到一个知己,但是互联网却有一种神秘的力量,无论你是怎样的性格总能碰到一个与你情投意合的人。而且,你会发现自己在网络中竟会变的如此的开朗和健谈。

我现在才明白为什么有人说“网络妩媚”。我一直认为电脑里面有一个全新的世界。你可以在网络中找到许多东西,而且这些东西是在生活中没有的。现在很多人能够在电脑面前一坐就是七八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他们乐此不疲,当他们的身体坐在电脑面前的时候,他们的心思也全在电脑里面。无论怎样,我们已经初步尝到了网络带给我们的甜头。而且,我们也坚信网络将会带给我们更多,会越来越多的影响我们的生活。

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给我们许多麻烦。由于网络自身存在一些漏洞,它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举个最常见的例子,现在随处可见明星的私生活等各种八卦。虽然明星属于公众人物,但是从实质上来说他们和我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其中一个就是保护自己的隐私。现在不少明星在家的生活也被报道出来,这让他们很恼火,为此走上法律道路上的也不在少数。因此,现在不少人越来越注重隐私的保护,特别是网络隐私的保護。现在一些软件都要求实名制,我想这和保护网络隐私有密切的联系。

其实,只要你注意在日常的生活中,网络隐私是可以被保护的。但是保护网络隐私立法也要与时俱进,针对日常生活的现象,完善立法体系,使公明做到有法可依,让公明放心,让公明可以信任国家,信任政府。最后网络漏洞是保护网络隐私最大的安全隐患。不少黑客的出现使人们惶惶不安,他不仅能影响你的生活,还能盗走你的财务。我们国家一直提倡创新,只有科技的进步,才能催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生活,才能更好的做到民主。与此同时,我依然也希望我们能合理利用互联网,不要做一些所谓的“键盘侠”,你尊重别人,别人自会给你尊重,建造和平友好安全的互联网环境需要我们大家共同来维护。所以,当今调查保护互联网隐私是非常有必要的,是营造美好生活的一大基础。

4 我国网络隐私权之启示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乐趣,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甚重视,不论是网站还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观念都很薄弱,这就引发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的广泛传播严重威胁公民网络隐私安全、侵犯公民权益的的问题。另外人们隐私权意识淡薄,加之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审判等方面都存在困难,导致公民维权成功率很低。 网络隐私案件层出不穷,我们逐渐开始意识到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

4.1 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

我国关于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法律体系混乱、系统性不强、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针对性较弱。公民在权利受到侵犯后,找不到明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我国关于网络隐私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宪法》。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最高法院就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视为侵犯名誉权来予以对待。《侵权责任法》第36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以及刑法中有关网络隐私的相关条款保护。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的专门立法所以要做到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首先要从法律方面入手。首先,建立系统化、体系化的法律,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并没有关于网络隐私的确切保护条款。其次,明确立法的指向性,确定各项立法的适用范围,明确网络隐私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区别,制定有别于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的专门保护法律,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能更好的适用和遵守。其三,提高各项立法的精确性,要充分考虑到各种网络隐私发生的情况。使公民在网络隐私方面得到直接、具体和到位的保护。

4.2 关于行业组织的机制

中国互联网协会以及有关行业组织应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制定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组织监督企业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服务平台制定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制度严格约束内部行为 ,在企业内部建立自律组织监督企业收集信息、使用信息及信息的保护措施。关于服务平台的隐私保护声明做到实质上保护而不是形式上的。企业的自律可以借鉴外国模式来建立我国的行业自律组织。

4.3 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维权意识。

我国目前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案件鲜有耳闻,一方面是关于网络隐私的法律方面存在缺陷,公民网络隐私遭受侵犯后找不到具体条款来保护权益,更重要的是人们对网络隐私的不了解,不知道权益受到侵犯,没有强烈的维权意识。人们注重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保护却很少注意网络隐私的保护。关于网络隐私的保护除了国家作出关于网络隐私的专门立法、机构的自律组织监督外更要求公民自己注意个人平时的行为,注重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加强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2]冉克平,丁超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界分——司法判决为中心的分析[J].天津法学,2016(03).

[3]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03).

[4]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2).

[5]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6]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1).

作者简介

历铭(1996-),女,汉族,黑龙江省人。现为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生。

王颖(1997-),女,汉族,辽宁省北票市人。现为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生。

张伟丽(1996-),女, 汉族, 河南省周口市人。现为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生。

刘冰洋(1996-),男, 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为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生。

作者单位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 辽宁省大连市 11603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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