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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几点思考

2017-10-30丁涤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27期
关键词:保护高校

丁涤资

摘 要 一直以来,高等教育的法治化进程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如何提高高校管理者法治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实行以学生的权利为本的管理模式,切实维护学生权利,已成为值得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深入思考的问题。要围绕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等方面来展开,高校管理者必须坚持“以学生的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將权利观念、人本主义贯彻到学校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关键词 高校 学生权利 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高等教育的法治化进程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如何提高高校管理者法治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实行以学生的权利为本的管理模式,切实维护学生权利,己成为值得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深入思考的问题。高校学生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保障高校学生权利,如何使高校管理走上法治的轨道,不仅需要实务界多方探讨,也需要理论界为此作出更多的努力。

1高等学生的角色定位及其权利界定

由于权利是一个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阐述的概念,因此在把“权利”与“大学生”这一具体群体联系起来,首先必须对大学生进行界定。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广义上,大学生是指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包括了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函授生、自考生、夜大生、同等学历学生和一些非全日制机构的学生等。本文的研究将大学生限定在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生,毕竟他们是高校学生的主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是一种身份,它表明该公民是某高等院校教育活动的相对人,同时大学生又是普通公民的一分子,是一个社会人。所以,我们讲大学生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首先是国家公民,其次是正在高等院校接受教育的人。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不同于其他性质的权利。它的含义是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即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享有的权利是和他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紧紧相连的。就大学生的权利而言,特定的身份决定了其特定的内涵。无论大学生本人是否确认并选择了这些权利,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大学生必然享有。同时,作为特定的群体,大学生还享有受教育者独有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客观存在的法定权利。综合上述缘由,本文将对大学生权利的研究基点界定在:一是限定在校全日制大学生的权利,二是这种权利主要是相对应于学校的现实权利。

由于大学生的“双重身份”,在学校里他应同时享有一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受教育者特定的“受教育权”。2005年3月29日,我国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设立专门的章节,首次明确了普通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完善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一些建议

当前,高的学校学生的权利面临着一些被侵害的现象,为了切实保护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加大高等学校的立法调研和立法进程

保障高校学生权益的法规的制定是最重要的一件事,要从学生权益出发制定法规,对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完善。客观来说,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比较落后,具体表现为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制建设进程缓慢。这些都是立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可以着力推进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完善立法,尤其是要完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增加与高校相比处于弱者地位的学生的权利救济渠道。目前社会上频频出现的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本质上反映的是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力的对抗,随着高等教育社会影响力的扩张和社会主体权利意识的苏醒,这种对抗将更具有普遍性。因此,如何科学、客观的来认识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权力,如何来对高校的管理权力进行规制、约束,并建立对学生权利的完善的救济机制应该成为高等教育立法的重要主题。

2.2科学定位高校,明确高校权力

在司法诉讼中,高校应该处于怎样的应诉地位?在和学生发生纠纷时,学生应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这是对高校进行准确定位和对高校权力的性质进行确认的重要目的。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社会主体之一的高校依照上述规定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交往时并不存在问题,但当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来处理学校内部纠纷时却遇到了很多困惑,比如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学校对学生的学业管理、生活管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学生应该怎样对待学校的各种管理行为?上述问题均涉及到高校性质的定位。

笔者认为,高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扮演了多重角色,对于高校的性质定位应依不同情况具体分析。高校的招生行为、学位授予行为等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为,实施此种行为的高校应当被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组织,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公民权利时,则应该视高校为与学生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

学校日常管理学生的行为,最常见的就是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因处分引发的高校与学生的纠纷最多,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这种处分应当视为内部管理行为,其可以分为改变身份的处分和非改变身份的处分两类。其中非改变身份的内部处分,一般不会形成侵权问题。目前社会比较关注的是改变身份的内部处分,这种处分行为若对学生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学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endprint

2.3完善高校规章制度

这里的制度主要指学校内部的校规校纪。虽然目前几乎每一所高校都有内部规则,但由于很多高校的校规校纪存在诸多缺陷,成为现今高校与学生发生纠纷甚至诉诸公堂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完善学校的校规校纪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校规校纪的制定应当符合严格的标准,制定校规校纪应当聘请相关的法律专家、具有丰富经验的高校管理者以及一线的教育工作者共同制定。同时,校规制定的过程要确保透明和民主。在校规的制定过程中,必须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广泛发扬民主,尤其是要注意吸纳学生代表参与讨论,充分倾听和吸收学生的意见。

2.4树立“法治”和“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这种校生关系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应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逐步树立起“法治”理念,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地位重视规范性文件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校规校纪的相关规定,而不是依据个人意志;要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和人文精神,从思想上意识到高校学生不仅是学校的被管理者,更是一名受教育者,是一名具有完全独立人格的公民。

树立“以人为本”、“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这里的“人”意指“学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中心应当是服务学生,教书育人。高校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怎样提高教学质量与服务质量、促进学生学识、智力水平的发展,怎样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等方面来展开,高校管理者必须坚持“以学生的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将权利观念、人本主义贯彻到学校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参考文献

[1] 杨汉平.教师与学校权益法律保护[M].西苑出版社,2001.

[2] 秦惠民.走入教育法制深处[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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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黄才华.依法治教概论[M].国际文化出版公司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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