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研究

2017-10-30李德智谢元态

经济师 2017年9期
关键词:合作社经营模式

李德智+谢元态

摘 要:农民合作社是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文章以温氏集团为例分析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形成和对“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优缺点评价;然后分析了“公司+农户”向“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转变的必然性和“公司+合作社”的四种具体创新模式和国内外“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成功经验;接着分析我国“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特有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最后在简要分析我国“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发展前景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合作社 经营模式 温氏集团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9-040-04

连续14年,中共中央的“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问题。自2013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强调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明确农民合作社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但现阶段我国面临着农业生产利润率低、风险大、资金筹措难、生产规模难以扩大等诸多障碍,成为制约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瓶颈。在此背景下,农民合作社开展了生动而又丰富的实践探索,走出了一条“公司+合作社”的发展新模式。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一方面龙头企业作为中坚力量可以为合作社筹措社会资本,达到延长自身农业产业链的目标;另一方面合作社与农户发挥中介协调的作用,成为公司参与农村改革的润滑剂。“公司+合作社”是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型发展模式,有利于提高农村资源利用率,极大催生农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且对于备受关注的“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研究“公司+合作社”的经营模式,挖掘其实践价值,对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当前我国严峻的“三农问题”,促进农合和龙头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前身——以温氏集团为例

(一)温氏集团“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形成

“公司+合作社”的前身是“公司+农户”。“公司+农户”是农业公司与农户签订生产与供销合作协议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公司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派专人为农户作技术指导,并按事先约定到期收回的产品回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由广东省温氏集团于20世纪80年代首创的,起初只是单纯因为租用榄根乡砖瓦窖而扶持该地集体鸡场,由此获得了第一个合作农户。在经营的过程中,温氏集团尝到了这种经营方式的甜头,便开始规范合作流程、扩大合作规模。经过30多年的发展,温氏集团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市值超2000亿的大型企业,同时带动了近6万户合作农户共同致富。

“公司+农户”的模式首先由农户向公司提出合作申请,公司根据农户的具体情况做分析是否符合合作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农户建立保证金账户并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农户的农业经营规模要根据农户的实际需要和公司专业人士的可行性评估来决定,公司根据生产规模按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公司要负责为农户提供良种、疫苗、饲料、兽药和技术管理等服务。最后公司要按合同约定价格向农户回收产成品。整个过程农户只需要负责生产环节。为了节约成本,公司向农户所提供的生产资料基本全部由公司独立研发和生产。温氏集团“公司+农户”模式,公司和农户有了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及明确的分工。温氏集团是“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典型代表。温氏集团实行综合经营,向养殖户提供先进的技术服务,使得养殖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公司与养殖户各自的优势都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发挥,大大提高规模效益。公司承担市场风险,养殖户则承担饲养管理风险。

(二)温氏集团“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优缺点评价

1.温氏集团“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优点。一是公司以契约合作形式带领农户提高商品生产经营水平。一方面,公司使农户联合起来协作生产,形成农业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又以契约合作的形式,带领养殖农户进入市场。二是流通环节减少降低了交易成本。从生产资料的角度来说,这种模式下所有的生产资料都由公司提供,并且这部分资料绝大多数都由公司内部研发,具备一定的成本优势,农户无需再为购买生产资料而东奔西走。从成品出售的角度来说,农户与公司对接,而公司直接与市场对接,比之传统的出售方式减少了转手环节,其间节约的成本可由农户与公司共同分享。三是标准化生产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公司与农户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一定的生产规范和回收标准,只有达到公司标准的成品才会被回收,公司会设置相应的监督体系,并派专人负责片区的监督和指导。这从一定意义上迫使农户提高农业生产的要求,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流程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四是增强了抗风险能力,保障了农户利益。农戶进行个体生产,需要同时面对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而在公司加农户的模式下,农户只需要专心于生产,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保护价进行回收,使得无论在何种市场环境下农户的收益都有了保障。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如遇疫情等生产风险时,公司会出资与农户共同承担损失,在我国农业保险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这是农户迫切需要的。五是全产业链进一步降低成本由双方共享。农户生产所需要的种苗、饲料、疫苗、兽药全部都由集团自己研发生产,这种拓展产业链的方式能够有效锁住利润,这也是龙头企业愿意高于市场价回收成品的重要保障。

2.温氏集团“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缺点。一是难以享受好行情带来的利润。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就规定了回收价,虽然农户能够获得稳定收益,但也丧失了获取更高收益的机会。有的公司会在年景好的时候将收益的一部分分配给农户,但是由于利益如何分配完全由公司决定,商人逐利的本质决定了农户所得远远少于其应得。二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相比公司拥有的大量资源和信息渠道,农户获取信息的能力相当有限,信息不对称给了公司一定的操作空间,可能会损害到农户的切身利益。另外,农户与公司的权责也存在不对等现象,合约由公司制定,其中不乏一些“霸王条款”。三是合作主体老龄化限制了合作规模的扩大。年轻人普遍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与温氏合作的主体有相当大的比重都是中老年人,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严重,这一部分合作农户可能会退出合作。以温氏集团为例,2012年就已经发展了5万多户合作农户,而现如今的合作农户依然只有5万多,不增反降。四是限制了缺乏资金的农户加入到合作中来。虽说农户获得生产资料只需垫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但是要成为合作农户必须要按照公司的规范进行前期投资,并且如果是规模养殖的话这笔投资数额对普通农户来说还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很多缺乏资金的农户加入到合作中来。五是契约的约束力有限,无法按合同约定实现预期效果。在“公司+农户”模式运行过程中,部分农户有可能擅自在市场上以高于合约的价格出售产品,而公司需要应对这种无法收回合约产品的风险。同时在生产和交接的过程中也存在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的现象。有部分农户未按企业要求进行生产致使产品无法通过企业验收,容易产生经济纠纷。endprint

二、发展创新:“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形成与创新

(一)“公司+农户”向“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转变的必然性

相较于传统的小农经济,“公司+农户”无疑有不少的优点,但该模式与生俱来的缺点也限制了这种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和双方收益的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公司作为模式的发起者与合约的制定者无疑处于强势地位,而农民作为合约的被动接受者完全无法体现其自主意志。

地位平等是任何合作的基本前提。由合作社来连接和改善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既可以提高农民谈判地位而自发组织,也可以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率,于是“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应运而生。

在“公司+农户”模式基础上,通过发展创新形成“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既克服了“公司+农户”模式的固有缺陷,又提高了农户的实际地位,增加了生产经营各主体的平等性和各环节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合作社可以提高农户的组织程度并减少公司的管理成本,合作社使农民的利益一体化,使农民违反契约的风险降低,并对存在侥幸心理的投机分子进行处罚,进一步巩固了合作关系的稳定性。由于公司直接与合作社对接,再由合作社与农户对接,能有效减少纠纷。对农户而言,他们的联合使得自身有了谈判的筹码,对于合约中的霸王条款有了谈判能力,有助于建立一个平等、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公司为了与合作社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也愿意与合作社分享更多的利润,原本对于公司“可有可无”的单个农户经过联合就变成了各个公司争抢的“香饽饽”。

(二)“公司+合作社”的四种具体创新模式

1.“公司领办合作社”模式。从表面上看,公司领办合作社这种模式仅仅使农户成为公司的打工者,但实际上公司领办合作社后,公司是产业链条上的龙头,由公司带领众多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向高效益模式发展。这种模式有利于公司在一些片区建立初级材料生产基地,节约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同时,农户不需要再向企业缴纳保证金,但需要向合作社缴纳少量入会费。这就决定了公司前期需要垫付一定的费用,所以公司的流动资金需要充足,一般常见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高附加值企业。农户虽然在谈判地位上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初级农产品的附加值极低,相比公司加农户的模式收益改善有限。这种形式作为公司加农户最和缓的过渡,是我国现在“公司+合作社”模式下最常见的形式。

2.“公司与农户合办合作社”模式。在公司与农户合办合作社这种模式下,合作社由农户控股,公司作为合作社的参股人。这种模式下农户不再是为公司打工的打工仔,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同时农户除了交付农产品时能获得相应的收益以外,还可以行使剩余索取权。公司之所以愿意牺牲自己的优势地位,通常是因为参与这种模式的公司是小微企业,自身迫切需要发展、谈判筹码不足且难以享受到国家的农业优惠政策。不容忽视的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个缺陷,就是公司以消费者为导向和农户的以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可能使双方在决策时出现分歧,不利于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3.“公司与农户自办合作社”模式。公司与农户自办合作社各自作为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合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模式是前两种模式发展的相对高级阶段。无论是公司加农户还是前两种“公司+合作社”的模式,农户都需要受制于公司,这就激励着一部分农户摆脱公司的控制,寻求更自由、自主的经营权。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对于合作社内部的资金、管理、风险控制、运作都有较高的要求。

4.“合作社完全由农户自主办理,合作社开办企业”模式。这种模式下,农户完全摆脱了对公司的依赖,合作社自办企业履行公司的职能。这种模式下农户成为经营主体,农户不仅可以得到初级农产品的收入,还可以在合作原则下分享企业加工农产品的收益,既可以实现农民增收,又能够增加农业的市场竞争力,还可以增强农民的独立自主性。

三、经验借鉴:国内外“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成功经验

(一)国外“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成功经验

从最初的第一家合作社创立发展至今,农民合作社已经有170多年的历史。许多农业发达国家的合作社发展已经趋于稳定、成熟,并形成可适合本国国情和经济形式的发展模式。目前,各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主要形成了三种主要模式:

1.日本模式的成功经验。日本的农业协同合作社(也成为“协同组合”)吸收了绝大部分日本农民,张素罗(2002)分析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指出,日本农业的最大特点是政府主导,合作经济组织与政治辅助一体化。农协不但为日本农民提供完善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资金技术管理服务,而且为入社农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日本农业协同合作社具有企业法人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模式类似于前文提到过的“合作社完全由农户自主办理,合作社开办企业”模式,这就使得日本农业几十年来发展迅速,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农民生活极大改善,日本农业给日本的经济发展增添了巨大动力。现今,日本农户八成以上的农产品销售及九成以上的生产资料需求都要由农协来满足。

2.欧洲模式的成功经验。欧洲模式下的合作社其专业性普遍非常强,功能相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提供原料和成品销售两个方面。现存的欧洲模式专业合作社普遍有规模较大的特点,这是欧洲合作组织多年发展单一功能的结果,而大规模也带来了大收益。合作社对内各成员关系平等,以成交额的多少作为分配利润的依据;对外追求效益。并且,欧洲合作社普遍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其组织形式也灵活多样,比如股份制、一体化经营等,这样合作社实际是为农户服务的“打工者”。欧洲模式的合作社实行单一方向的经营形式,注重规模效益,合作社与公司一体经营,但却不是前文说的农户自主办理的合作社,農户虽可以通过认购股权的方式来获得合作社的所有权,但合作社的运行方式更像公司。

3.美国模式的成功经验。美国模式是一种跨区域大农业、大农场形式的合作社模式。该模式其实是大农场主为了满足缩减成本、提高利润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其主要功能是将大农场主所生产的农产品由初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并出售,从而提高农场主的收益。美国模式的合作社实行高度专业化生产,一个合作社一般集中于一种产品的生产。同时,美国模式的合作社还会为农场主提供系统完善的服务,解决农场主生产之所需。这种合作模式基本实现了美国80%的农产品加工和70%左右的农产品出口。美国模式的合作社也将合作社与公司同一化,但这种合作性质又不同于传统的合作制,其本质更加类似于公司(合作社)+大农场主。endprint

综合以上国外三种合作社经营模式不难发现,国外合作社发展至今,或多或少都有公司化的成分在里面,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合作社”,但其模式依然是将两者的功能结合。现在各国的合作社普遍要求具有自主盈利的能力,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企业化经营的倾向,从理论上讲这就导致了合作制向公司制的基本功能异化。同时,上述三种合作模式也都无一例外地突破了合作的单一功能,将公司的经济功能逐步融入到合作社中,在这种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改革开放后新设立的合作社也有这种倾向,股份合作社的出现最为典型,这种倾向值得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理性观察思考:这到底是否符合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也应当坚守合作社的最本质属性,尤其要注意防止合作社对内服务的否定和对外盈利的侵蚀。

(二)国内“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成功经验

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国合作社数量急速增长。截至2016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多达179.4万,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其中有超过一半的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这类似于我们前面提到的具体模式四;其次是提供生产服务的合作社,这类似于前三种模式,约占总数的三成左右。

最近几年,由于农民合作社组织形式越来越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大大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程度。从目前的生产规模来看,由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所生产的农产品占据了我国农产品总量的主要部分。从生产方式上来看,这些组织“以订单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这种模式与我们之前提到的“公司+农户”如出一辙,说明“公司+农户”及其相类似的生产方式仍然是我国时下最重要的生产方式之一。从带动的农户数量上来看,这种模式辐射带动农户1亿多户,而农业专业合作社已经带动了7000多万农户,并保持着每年10%以上的增速增长着。

四、模式评价:我国“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优势与问题

(一)“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特有的优势

1.四种具体模式各自的优势。一是公司领办合作社模式的优势在于农户与公司的合作契约期间较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要长,因而公司分担了农业生产的长期风险,从而大大节省农业经营的管理费用,农民的收入能够比较稳定增长,同时公司的专业化投入又能够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二是公司与农户合办合作社的优势在于农户持股入社,成为与公司法人平等的社员,农户拥有的决策权提高,农户与公司的合作更为紧密,且农户能分享到的社会福利更多,农业经营需要的生产资料、技术和管理可更多从公司得到,合作社实力增加,有利于农业发展。三是农户自主办合作社与公司合作,好处在于农户合作社从公司引进良种饲料,学习先进技术与管理文化的同时,入社农户有了最大的自主权,每个农户的收入有了很大的增长空间。再者农户自主开办的合作社,入社门槛降低,同一区域内有更多的农户能享受到合作社的福利,带动区域农业的发展,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四是合作社完全由农户自主开办,合作社创办自己的企业的模式优势主要在于合作社企业的产品可以直接卖给消费者,省却了原来经过公司的中介费用。我国的合作社改革使得合作社主导功能逐渐回归,这使农户自办合作社得到更好的发展条件,合作社各类生产功能逐渐完善,合作社具有在市场上与公司竞争的能力,合作社能够得到初级农产品与加工农产品的全部收入,摆脱过去加工农产品市场被专业公司垄断的困境,合作社通过进入加工农产品领域,与农产品市场的联系更加广泛,加强合作社对社会资源的利用,使社员分享到更多福利,而这一模式下,社员能分享到在四个模式中最多的福利。

2.四种具体模式共同的优势。一是公司与合作社以各种形式联合的模式同时发挥了公司和个体农户的监督功能,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二是公司与合作社联合可使公司利用农户的自主监督功能节省公司监督合作社运营的费用,且公司因为与合作社合作,可得到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减少纳税额,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公司可谋取超额利润。三是公司与合作社联合大大降低农户的契约金,农户不再需要缴纳农户单方面与公司合作的契约金,可节约大量资金用于生产活动。四是公司与合作社的联合可以为农地流转提供资金支持,从而降低农地流转的难度。五是合作社与公司合作运营使得盈利性更强而分配机制更完善,杜绝合作制平均主义滋生的“机会主义”、“搭便车”等不良现象。同时改变了原本对市场反应不灵敏的缺点,增强了合作社的竞争实力。有利于合作社拓展更多的经营领域,实现纵向一体化和利润最大化。

(二)“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前两种模式对于公司的依赖程度比较大,若公司遇到经营危机可能会出现公司违约的情况,影响到农户利益的实现。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的合作社入社成员资格门槛较低,现有多数合作社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盈利水平普遍比较低,使得合作社经营资产不稳定。

第三,合作社终究与企业不同,坚持社员持股,严格限制外部入股收取股息红利,这使合作社的生产资金不足,合作社不能扩大生产规模,产品生产不足。

第四,合作社实行民主投票选举制度,但“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或出現双方经营目标不一的情况,产生利益矛盾,造成集体选举的成本上升,效率下降现象。

第五,合作社实行的公共积累制度,使合作社内部产生无追索权的财产,出现合作社产权界定不清等问题。

第六,一半以上的合作社是属于模式四的产加销一体化合作社,虽然通过纵向一体化获得了更多的收益,但是依靠农户自己融资所得资本毕竟有限,这就决定了其难以获得规模收益,利用有限的资金再拓展产业链势必导致其生产效率和综合效益不高。

第七,九成以上的合作社是能人领办的,而普通的合作农户往往缺乏决策判断能力唯发起人马首是瞻,合作社虽然是集体的但是很多合作社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连完整的规章制度都没有。endprint

五、前景与建议:“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发展对策

(一)我国“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发展前景

曾有学者撰文指出,模式四不符合我国眼下的基本国情,自办工厂进行生产加工的合作社非常少,我国“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主流方式以前两种方式为主。但从实际统计数据来看并非如此,半数以上的合作社是产加销一体化的,这着实令人意外。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利润率普遍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农民一直属于弱势群体,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农民往往不能取得农产品市场上的平等交易地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尚不完善,市场上的个体农民如激流上的小舟,随时可能倾覆资产。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势,农民自发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以团体形式进入市场,增加了农民的市场话语权,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可减少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农民加入合作社后,以合作社名义在市场上不论是进行土地买卖,还是交易初级农产品与加工农产品,都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实现农民群众最根本的增收愿望,且农民通过合作社在市场的交易中增收的愿望比在生产领域协作经营的增产的愿望更强烈。欧洲模式的合作社就是以近似于大企业的经营形式在产前与产后获利,他们注重规模效益。近几年来,我国注重在流通领域发展的合作组织逐渐发展起来,他们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我国传统的合作社是由弱势农民自主联合组建,合作社生产资金全部来自入社农民的投资,且严格外部人员参股,因为合作社组建的初衷本来就是增强农民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量,收入由社員分享,认为外部公司参股是投机行为。然(下转第44页)(上接第42页)而农民的出资能力较小,使得合作社的长期经营难以为继,农民于是开始转变思想,积极拓展融资渠道,方法之一是通过借贷获取资金,但借贷对农民而言风险较高,这时合作社对外来者投资放开限制,许多公司成为合作社的参股人,公司与合作社联合发展。然而公司等外来投资者与农民的经营目标往往不同,农民与外来者的利益矛盾会不断延续。

(二)完善我国“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是注重专业人才的作用。专业人才永远是合作社发展所需的重要资源,合作社应该设立专项教育资金,并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指导合作社的发展工作,同时可以帮助合作社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使合作社向现代高新技术化发展。大量的人才可完善合作社教育体系,全面提高社员素质。同时还要做好合作思想宣传,指导农民合作组织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免费的高等培训制度,培养和造就核心团队,指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

二是积极探索更加科学的、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与时代要求的农民合作组织形式,提高合作社的创新力与生命力。农民合作社应坚持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指导,坚持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的主导作用,协调经济功能的发展作用,在实践中创新马克思主义合作社发展模式,使公司与合作社的发展更合理、更盈利。

三是政府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公司+合作社”经营模式下,公司与合作社都应该比过去更盈利,因而对政府的扶持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在重点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上,兼顾对公司的扶持,使得公司与合作社的组合有更高的发展效率。政府要给合作社资金信贷扶持,也要给公司与合作社团体税收优惠,用政府渠道,为合作社提供高新技术服务与科学管理服务。

四是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在满足合作社运行的资本金与技术管理服务以后,合作社要有合理的运行机制才能健康运行下去,就如火车要有高质量的铁轨才能跑得更快。现代合作社要求综合健全业务管理机制、产品积累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以及监督赏罚机制,保证合作社长久发展。

五是增强合作社抵御风险能力。农民本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普遍较低,属于弱势群体,所以他们才组织成立合作社,目的就是降低农业生产销售风险。但合作社也是属于弱势组织。因此要在国家的强力支持下,增强合作社抵御风险能力。同时,国家还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另外,合作社应该建立健全产后销售服务保障制度,使农民了解市场信息,避免农民在销售方面损失收益。

六是小型合作社联合起来成立合作联社。既然现在的合作社由于资金不足,规模受限导致生产效率不高,无法实现规模经济。那么就可以把小的合作社联合起来成立合作联社,使他们有足够的资金和人手来提高生产效率。西方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经历了兼并重组之后提高了合作社的生产效率。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功能内涵、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16B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苑鹏.“公司+合作社+农户”下的四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探析——从农户福利改善的视角[J].中国合作经济,2013(7)

[2] 卢春华.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合作及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J].延边党校学报,2007(3)

[3] 郭富青.西方国家合作社公司化趋向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回应[J].农业经济问题,2007(6)

[4] 梁巧.“股份公司+合作社”治理模式的探索:以荷兰Nedato土豆合作社为例[J].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5] 蒋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3(6)

[6] 胡蝶,付丽洁.合作社的企业化道路[J].法制与社会,2013(7)

[7] 吴东立,韩倩,刘钟钦.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信贷供给现状、问题及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14(10)

[8] 郭富青.论现代合作社组织运作的法律机制——我国现代合作社的重塑[J].河南社会科学,2006(6)

[9] 左庆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合作化思想之发展历程、评价及其启示[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3)

[10] 尹明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农业科学,2010(11)

[11] 舒孝喜,何国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选择[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6(10)

(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西南昌 330045)

[作者简介:李德智,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通讯作者,谢元态,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责编:贾伟)endprint

猜你喜欢

合作社经营模式
关于新型农业营销力评价模型的构建与应用
完善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烟农专业合作社用工管理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