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对编辑修改权立法保护的思考
2017-10-27徐丹丽
出版参考 2017年6期
徐丹丽


摘要:本文从立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比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著作权法涉及的多个利益群体的保护条款,认为其对编辑(出版方)群体的版权保护存在失衡的情况,导致编辑“把关”的弱化,因此建议完善对编辑修改权的立法保护。
关键词: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 编辑个性权
从2014年7月6日起,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已停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时至今日已两年有余,社会各界对《送审稿》的热议仍不绝于耳,这其中就包括笔者所在的责任编辑群体对《送审稿》是否有必要删除现行《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2010版《著作权法》)第34条的热议。对于该问题,当前已有不少文章从不同角度予以探讨,笔者想从立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和编辑实务的角度进一步探讨。
一、第34条对于编辑群体的立法意义
立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所涉及的相关利益群体的必要权益应尽可能地给予公平、均衡保护的立法原则。对于著作权立法、修法而言,由于其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其更应遵循立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否则就是一部失衡的法律。
《送审稿》所删除的2010版《著作权法》第34条的原文如下: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该条款平衡的是两类群体的版权利益,即出版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作者和出版者(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的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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