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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7-10-26

人大研究 2017年10期
关键词:选民人大代表代表

吴国良:经人大选举的干部不能“不辞而别” 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人大吴国良撰文说,从以往的情况看,乡镇人大换届后不到半年,甚至时间更短,一些地方的乡镇人大、政府领导人员却被调整。这些职务变动人员往往不履行法律程序,就离职而去,很多人大代表都不知道自己选出来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已经另作安排,并“不辞而别”。这将引起人大代表的强烈不满。有的人大代表说,当初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时是那么郑重,代表是以对组织的高度信任、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投上了庄严的一票,并寄予厚望,可为什么刚刚当选就被调整了岗位,究竟何因,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总得有个交代吧。2017年是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年,过往经人大选举的干部“不辞而别”的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到防微杜渐,认真严肃地对待经人大选举干部辞职的法律性、严肃性和程序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人大代表的慎重选择,代表了国家意志,代表了人民意愿,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当选人员未经辞职、罢免、撤职等法律程序而离职,也属于违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往往存在“重选轻辞”的现象。选举时能够严格依法办事,离职时,却不能依法办事。这样做既不尊重人大,不尊重代表,更不尊重法律,反映了一些地方党委领导、组织部门民主法治意识淡漠,“授权于民”认识不到位,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在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中担任人大代表的,一旦人事调整,要重新选举或补选人大代表,选民有意见,有厌倦情绪,增加了选举成本,也欠严肃性。要避免这种现象,地方党委要高度重视,对人大选举的干部尽量保持任期稳定,要慎重调整,特别是对刚刚当选的干部,更要慎之又慎,轻易不作调整。如果确实需要调整,要依法履行辞职程序。地方人大也不能漠然,对职务将要调整的干部,应该及时提醒和督促其履行法律程序,真正做到选任合法,辞职合法,严格依法办事。

严志军:人大代表应做好“三对标” 河南省淅川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严志军撰文说,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大代表的举止言谈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文章认为,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承诺,应做好“三对标”。一是对标选民视角,注意仪表。仪表是一个人的外在表现,合适的仪表会使选民对代表产生亲切感,从而增强代表的亲和力。人大代表应对接选民的审美视角,注意在会议期间的仪表,不着奇装异服,做到衣着整洁,庄重得体;不修奇发怪形,做到容貌整洁、举止得体,表现出外在美与内涵美的统一,与会议气氛的和谐协调。人大代表更应注意在闭会期间行使代表职权时的仪表,尤其是到基层调研、视察时,在着装上应多一些“土气”,少一些“洋气”;在行为上应多一些“和气”,少一些“官气”, 实现与选民接触零距离,多接“地气”, 凝聚“民气”,才能感受真情,吃透民情,摸准实情,收集到群众的真知灼见。二是对标角色定位,善于言表。人大代表是被选民选举出来的代替选举人“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因此,人大代表要对准自己的角色定位,站在为选民服务的立場上,在说话的方式上做到会说话,善于为民代言;做到敢说话,敢于为民直言;做到说真话,乐于为民表达真言。在语言的表达形式上,不仅要善于用口头语言表达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思路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而且要善于用书面语言表达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包括联合其他代表写出形式规范、内容扎实、可行性强的议案,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写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合理的建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写出有问题、有分析、有理有据、有解决问题办法的可行性调研报告等。在表达的对象上,不仅要善于“上表”,即正确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准确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不扭曲、不截留、不夸大、不缩小人民群众的真实意见,而且要善于“下表”,即适时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积极联系选民并向选民释疑解惑,在深入宣传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和人大意识。三是对标法律规定,当好表率。人大代表是从人民群众中选举产生的,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望,其一言一行对周围群众有着深刻的影响。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在各自的战线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当好遵守法律法规的表率。在自己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的同时,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员”、运用法律的“实战员”,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密切联系选民,当好亲民为民的表率。常怀爱民之心,常思恋民之情,常行亲民之为,常想为民之策,常进村入户走走看看,常到选民家坐坐谈谈,要像亲朋或邻居一样与选民谈民情、问疾苦,为选民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赢得选民的信任和信赖。要努力为人民服务,当好推动发展的表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要一心一意为民谋发展,投身实际抓发展;有经济实力的人大代表,要选准利民富民的结合点,带领群众快发展;懂科技的人大代表要善于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传授技术促发展;农村人大代表要立足实际谋出路,引领群众同发展。对标选民视角、注意仪表是对人大代表的形象要求,对标角色定位、善于言表是对人大代表的技能要求,对标法律规定、当好表率是对人大代表的职责要求,三个方面是人大代表内在素质与外在形象的统一。endprint

刘志刚: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必须严把“四关” 甘肃省崇信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志刚撰文说,人大常委会以会议形式审议决定问题,集体行使权力。会议审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决策水平和履职能力。新的形势下,如何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文章认为应严把“四关”。一要严把代表素质关。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实施者和参与者,是审议工作的主体,应当具备优良的素质、丰富的知识、较强的议事能力。但人大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方方面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议议题层出不穷,每一个行业领域的议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常委会可在审议会议召开前,结合审议议题,安排足够的时间开展政情信息通报,或者组织代表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要时邀请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的专家开展专题辅导,对涉及的政策、业务知识进行深入解读,让代表了解审议议题,熟知法规政策,掌握工作动态,做足审议准备“功课”。通过会前的短期“充电”,增强代表的基本素质和建言议政能力,确保审议时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实现会议审议实效。二要严把调查研究关。议题调研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基础工作。要把调查研究作为人大审议工作的基本功,在会议召开前,安排一定的时间对需要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精心组织人大代表深入现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专项视察活动。在调研视察过程中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引导代表用“法”的思维发现问题,以“法”的规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调研组综合调研情况,形成有人大监督特色的初审意见,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准确深刻地剖析问题,提出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三要严把法律政策关。集体审议无论是分析问题还是提出对策建议,都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为依据,客观全面地分析情况,力求准确地把握事物本质,避免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审议意见的汇总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客观实际,条文明确具体,切忌與法律法规相悖。尤其是审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时,指问题、提建议,应有法律依据,对照法律和政策法规找出“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有的放矢,便于承办单位落实审议意见要求,也便于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四要严把督办落实关。“一府两院”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的怎么样,会议提出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需要人大跟踪监督,建立并落实好三项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审议意见的转办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和相关工委综合整理后,形成“审议意见”,转“一府两院”办理。二是建立督办工作分工负责制度。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口跟踪督查“一府两院”办理工作,保证审议意见的落实。三是建立办理结果再报告制度。“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研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常委会对办理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表决,重新报告后仍未获得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组织进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促其落实办理,直至问题解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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