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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风险及其监管

2017-10-25官玉菡

西部论丛 2017年5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

官玉菡

摘 要:作为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之一,P2P网络带动平台迅速发展,带来了金融市场发展新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新的风险和挑战。为更好地理解P2P网贷平台,规范其市场秩序,本文对P2P网贷平台的发展、风险和监管展开研究。在引入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平台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这一平台的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了归纳总结。并综合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和发达国家及经验,从监管主体、立法角度和执行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发展 风险 监管

近年来,云计算、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金融创新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热潮此起彼伏。作为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之一,P2P 网络借贷平台 (Peer-to-Peer Lending)发展迅速。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平台借贷公司“拍拍贷”成立,2012年成交额突破200亿元,到2017年达3.9万亿元,累计成交额突破8万亿元。1其中2014至2016年是P2P发展最快的时期,年成交额增长率超过200%,到2017年有所下降,但依然保持上升趋势。2017年6月P2P“野蛮生长”的问题开始凸现出来,多个平台出现“爆雷”,多家平台出现经营不善、清盘倒闭。P2P网贷平台普遍面临一定的司法边界认定问题,存在监管不足,呈现“无轨运行、诸侯混战、多激情少理性”的局面。了解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和完善监管问题是这一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需求。

一、P2P網络借贷概述

(一)发展历程

2005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理查德杜瓦等人创办了世界第一个P2P平台Zopa。P2P网络借贷是个人对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即借款人通过平台发放借款标,出借人向借款人放贷。我国的P2P平台最早是2007年出现的拍拍贷,此后平台数量不断增长,直到2017年才有所下降,但是平台借贷额却一直保持增长趋势,累计已突破8万亿元。

(二)主要类别及运作模式

我国的P2P平台主要包括银行系、国资系、上市公司系、风投系和民营系,其中民营系平台数量占绝大多数,存在问题也最为突出。P2P借贷属于金融脱媒,在监管部门监管下,P2P网贷平台基础参与者包括借款人、P2P借贷平台和出借人。借款人向P2P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平台进行审核,满额放贷。出借人通过P2P平台进行投资,平台到期支付出借人收益。同时P2P借贷平台引入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和社交网络,为借款人提供资源的同时对平台作出担保。

二、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一)道德风险

2011年P2P网贷平台出现许多“跑路”现象,天使计划、贝尔创投、安泰卓越等互联网借贷平台失联或倒闭,2018年再次出现大量平台清盘停业、提现困难以及老板跑路的现象。资金自融自用类平台和诈骗类的平台都存在道德风险。P2P网络借贷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许多贷款的用途难以核实,信息有泄露风险,部分平台有网上转为线下暗箱操作,这些弊端都滋生了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还没有足够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没有明确规定的职业道德,P2P网络借贷将客户信息有偿转让、利用交易平台设定的漏洞认为骗贷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填写虚假信息进行“黑钱”划拨,从事诈骗、洗钱、受贿甚至变相侵占国有资产。

道德风险不仅体现在平台方面,借款人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借款人为获得贷款提供虚假信息,使得贷款流向风险较高的领域,P2P平台呈现逆向选择。同时P2P平台的信用评级方法有限,无法像银行那样利用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款人违约后仍存在转向其他平台融资的可能。

(二)流动性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流动性风险源于平台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一方面,许多平台为吸引投资者,放出高息“秒标”,投资者可以随时交易、赎回、消费,负债的期限为零。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的资产方——货币基金的投资存在一定期限,资产的到期期限较长。短债长投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也不能很好地应对挤兑事件。

(三)技术风险

P2P网络借贷依赖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计算机软件系统和网络技术都会直接影响P2P网络借贷的交易活动和安全运营。P2P网络借贷企业为降低成本,对技术支持采用外包的方式,这也会加大操作风险和安全风险。网页崩溃、支付系统拥堵、系统不稳定、服务器故障等情况时有发生。据赛门铁克2013年发布的《揭露金融木马的世界》描述,2012年网银木马攻击了亚洲、欧洲与北美洲的600多家金融机构。在我国,“微贷”、“丰达”、“银通”等平台均曾遭到黑客攻击。P2P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对互联网技术的配套使用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类法律法规大都针对传统的金融活动,虽然近年来《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试行暂行办法》等条例陆续出台,但仍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以约束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对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管辖范围尚无明确规定,对交易主体的权益保护机制缺失。在交易主体身份认证、市场监管、合同确认、维护客户信息等方面也存在欠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与稳定性缺乏切实的保障。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业务不受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等限制,不能很好地应对大规模赎回事件。由于监管当局尚未出台明确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许多企业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和监管漏洞之间,甚至触及非法集资红线,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一)我国监管现状

2014年1月,国家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中国银监会监管,但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当前我国的监管体系主要由政府监管、社会媒体披露和行业自律监管构成。目前较为详细的规范文件是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法鏖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管理权责。

社会媒体潜监管主要通过社会舆论等相关报道发挥全民监管的作用,对P2P网贷平台倒闭后责任人跑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时间进行追踪报道,对互联网金融发挥道德约束的作用。

就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而言,2012年国内首家网络借贷服务业企业联盟成立,成员涵盖上海主要的网络贷款企业。其后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和其他地方性行业自律组织相继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出台自律公约,能够推动行业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加强企业沟通交流,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降低。

(二)发达国家经验

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在发达国家兴起较早,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采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监管的模式,依托现有法律法规寻求司法解释。针对P2P行业,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危機之后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P2P平台的金融消费权益进行保护。针对第三方支付,对货币服务机构发放许可进行管理规范,并明确规定初始资本金要求、投资范围、记录和报告制度等内容。针对众筹融资,对项目资金总规模和投资人融资规模也做出了具体限制以把控风险。

日本注重加强立法,通过建立系统的金融业法律规范来管理金融业市场的有序运行,包括《地下金融对策法》、《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等。监管当局和专业协会也会制定一系列P2P网贷平台监管规定和指导原则。

作为网络借贷的发源地,英国主要采用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进行监管。行业自律组织如P2P融资协会规范业内公司,自发地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注重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出台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加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金融消费诉讼案件的受理。

3.3监管建议

P2P网贷平台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仅仅依靠法律规范监管远远不够。需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金融办积极履行具体监管职责,并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协调配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消费者同时也是投资者,在新兴金融模式中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需要政府监管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市场准入标准设置对于把控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有重要意义,监管部门应该对平台公司的注册金和股东身份进行规范,并考虑实施经营牌照制。另外,信息不对称是许多消费者蒙受损失的重要原因,监管部门应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以缓和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现状。

总结:

P2P网络借贷是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而且发展势头迅猛,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与挑战。P2P网络借贷主要有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笔者综合我国监管现状与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应从监管主体,监管角度和实施措施方面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加以完善,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与执行也要加强对消费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艾金娣. 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 中国金融, 2012(14):79-81.

[2] 张国文. 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J]. 武汉金融, 2014(4):9-11.

[3] 程艳伟. 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研究[D]. 南昌大学, 2015.

[4] 陈蕾. 论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高校的发展现状及法律风险[J]. 陇东学院学报, 2017, 28(4):116-120.

[5] 陈向聪.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J]. 海峡法学, 2014(4):47-54.

[6] 《2017年中国P2P网贷指数·发展指数运行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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