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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形势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2017-10-23张井震

时代金融 2017年27期
关键词:社会结构保障合法权益

【摘要】农民工问题是中国当前形势下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其实质则是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本文将针对目前农民工面临的主要权益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在揭示其根源的基础上,提出加强与改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措施和途径。

【关键词】农民工 合法权益 社会结构 保障 维权

一、农民工问题的形成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城市化与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

关于农民工的含义,较为权威的理论解释是:指户籍尚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的城市化以空前之势兴起。农民工冲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和习惯思维的禁锢,积极主动参与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伟大建设,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农民工是走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先锋者之一。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现阶段农民工在城市求职和劳动的过程中,遭遇了其他社会群体迄今为止未曾经历过的问题和困难,整体沦为城市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农民工总量达28171万人,比上一年增加424万人,增长1.5%。而且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农民工数量还在继续增加。农民工这一群体在为国家建设与城市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利益却被边缘化,其生命健康权、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多种基本权利经常被忽视和剥夺;这些矛盾与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农民工面临的主要权益问题

近年来,在国家“三农”政策的指引下,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其权益受侵害的严重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目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社会身份的缺位——享有的公民政治权益空壳化

80年代初,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出来进城务工就业,现今农民工已经成为国内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虽然用自己的汗水为城市作出贡献,但却没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也没有能力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城市社会中的“沉默阶层”。农民工不仅缺乏对城市社会的话语权,而且也不具有对自己利益相关的社会事务的发言权,同时也没有合法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由于户籍仍在农村,以致他们相关的公民权利也滞留在农村,使得其利益诉求既没有代言人也没有直接的表达途徑,成为被动的“无政治群体”。

(二)社会权益的错位——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且不能与城市工人享受同等待遇

由于身份和户口的限制,农民工在就业时只能无奈地选择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他们所从事的岗位劳动强度很大,脏话、累活、险活司空见惯,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极大损害了其身心健康。部分单位劳动安全保护设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即使从事与城市工人同样的岗位,他们也难以享受到同等的报酬和福利待遇。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并没有合理地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真正实惠。

(三)社会角色的边位——在城市奋斗多年,却始终处于社会的弱势边缘群体

从80年代初开始,农民进城务工已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农民不得不外出打工,忍受着离乡背井的凄凉。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生存技能,农民工目前大多集中在建筑、餐饮服务、安保等低端职业。尽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务农收入稍宽裕些。然而长时间在城市打工生活的经历并没有真正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反而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权益侵害,始终处于弱势边缘群体。由于自身缺乏生存技能,加之其权益缺乏制度性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应有的正视与尊重。

(四)社会环境的差位——生存条件极其恶劣,是资源环境恶化的受害群体

农民工为城市建起了高楼大厦,承担了卫生清洁、绿化等城市人不愿意做的工作,加速了城市建设、美化了城市环境, 而其自身的生存环境却极其恶劣。在一些城市,农民工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在建筑工地、餐饮业打工者则大多就地住在工棚内、餐桌上,也有不少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居住环境拥挤不堪,且在火灾、流行病预防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工作环境也十分恶劣,有的企业设备陈旧,不投入基本的安全设备,农民工因加班加点疲劳过度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此外,为了尽可能地节约开支,农民工的衣食一般都极为简朴,业余文化生活更是粗俗。虽然他们的辛勤汗水保障了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但农民工自身却生活在极端恶劣的环境中。

三、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根源

农民工权益缺失的问题,在较大程度上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长期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与表面化。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农民工及其权益系统全面的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政策和规范。

(一)社会结构方面的原因

国内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导致农民工待遇不平等的制度根源。从社会分层角度看,户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屏障”制度,它将农民工屏蔽在分享城市社会资源之外。二元户籍制度犹如一道无形的高墙,将中国城市与农村社会彻底分离开来。此外,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和歧视农民工就业等不合理的政策限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包括就业岗位歧视、就业管理歧视等。

(二)法律方面的原因

立法漏洞使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难以被追究。主要表现在:缺乏禁止户籍歧视和年龄歧视及其责任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规定和救济手段;缺乏对雇主拖欠工资行为的制裁性规定;对单位强制劳动的情形没有予以制裁特别是刑事制裁的规定;社会保险立法没有明确农民工的权利;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福利的实体法等等。

(三)劳资双方地位悬殊,农民工处于不利的地位endprint

就企业主方面来说,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是雇主对农民工频加侵害的诱因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关键因素。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雇主与农民工相比,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二是用人单位自身利益的驱动。现阶段,产业层次较低且没有技术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往往无视和侵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知法犯法,在劳动合同方面经常采取不签或只签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以保证自身的利益。用短期合同对农民工进行施压,使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敢怒而不敢言。

(四)工会等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理论上工会本应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群众性团体作用,但现实中工会的维权作用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首先,工会组织自身的观念和认识偏误影响了工会职能的发挥。其次,工会维权的内容和机制没有跟上形势的步伐。最后,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也存在错误的认识,担心工会组织力量过大后会“恶化”当地的投资环境,甚至认为“建立工会会吓跑外商”。同时,大多数农民工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或合同期短,流动性大,工会维权作用不明显等,对是否加入工会持无所谓的态度。

四、加强与改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措施和途径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与农民工群体的生存状态存在较大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两根支柱。在当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

(一)调整和改革目前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给农民工以平等的国民待遇

有学者认为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并建立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即国家必须对既有的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城乡二元社会体制、户籍制度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战略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要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治标,解决好目前农民工急切盼望得到落实的问题,如拖欠工资、工伤赔付等。虽然只能缓一时之急,但就目前形势来看则是非常必要的,也将是行之有效的。二是治本,即从观念、法规、政策体制上彻底解决。

(二)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农民工群体在维权问题上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为其提供法律与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促进农民工向非农产业转移,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配套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就学等具体内容。

当前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既定的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因此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有法可依的同时,更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应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对于拖欠工资、缺乏劳动安全保护和拒绝为农民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大惩处力度,切实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

(三)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提高农民工的自主创新素质

农民工维权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既需要有国家政策法规的强制力作保障,也需要以自身的进步来推动。首先,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对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强化其法制观念,使他们知法守法,成为自主维权的主体。其次,开展技术、文化知识的教育培训,帮助农民工自立、自主。其一,扩展职业技术培训,强化农民工的生存技能。努力解决目前大多数农民工由于缺乏职业技术技能而导致的低收入水平和高失业率的现状。其二,开展科学文化再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通过对农民工开展科学文化再教育,近而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成为高素质的维权主体。

(四)拓宽与畅通农民工的维权渠道,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

资强劳弱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普遍的现象。农民工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人数众多,但在公共决策中缺乏话语权,属于“沉默的大多数”。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时候,往往需要依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其表达。因此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如社会舆论的汇集与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等,是改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针对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司法部门应简化立案手续、缩短审查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对于举证制度,应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弱势地位,采取举证倒置的制度,促进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

此外,工会组织的建立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助推器”。作为农民工最重要的利益诉求渠道之一,工会应当努力发挥作用,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五、结束语

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中国社会经济体制转型中的重要命题之一。

农民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依靠力量,對社会和谐状态有着直接的影响。但他们却因不具有象征城市市民身份的户籍,而被面向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制度所排斥,成为城市的“边缘人”。面对迅速扩大的农民工队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改善其生存环境显得极为紧迫。这不仅可以满足农民工群体的现实需要,而且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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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井震(1986-),男,汉族,山东济宁人,长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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