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危害性
2017-10-21杨鸿江
理财·经论版 2017年10期
杨鸿江
“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前科”是建设单位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工程建设中或工程竣工后弄虚作假,补办前期政府采购招投标手续的严重违法行为,审计实践总结其危害性,提出审计建议。
一、“补办招投标手续”为财政评审和审计埋下风险隐患
审计发现“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存在以下不可思议的现象:(一)在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前,甚至合同签订日之前已支付了中标单位工程款。监理日志、施工资料日期早于招投标日期等时间错位问题;(二)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一般是三家(招投标法限制不少于三家),三家投标预算同一比例递减,甚至投标文件错误处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出自一家公司,很容易发现是“围标”;(三)两份施工合同。开工时签订施工合同,补办招标手续之后再次订立施工合同,由此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可能存在实质性区别,依据哪份合同开展结算评审和审计风险不好把控;(四)工程造价的时间概念很强,同一个工程不同时间(时期)审核出的工程造价有时候差别很大。特别是工程竣工时间较长后补办招投标手续,如再摊上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变化较大(如营改增,2017年执行新定额),依据补办的招投标手续,财政评审和审计结果很难反映出工程决算的客观、真实情况,为财政评审和审计埋下极大风险隐患。
二、“补办招投标手续”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比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危害性更大,处罚也更严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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