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2017-10-21曹晶晶

西江文艺 2017年19期

曹晶晶

【摘要】: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研究并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推进行政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中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还不明确,行政诉讼制度属于初级阶段,无效行政行为是否适用起诉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普遍的关注和重视。

【关键词】:行政行为;起诉期限;无效行政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原告高某诉被告××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市丝绸厂行政复议。曹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同为第三人丝绸厂职工。1979年原告因工伤去北京治病,第三人派曹某陪同护理。1982年曹某染上肝炎,于1998年5月7日病故。同年12月,原告持第三人盖章的工伤确认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向××市劳动局申请确认曹某为工伤,××市劳动局于1999年2月11日作出了内容为“基本符合工伤确认条件,同意比照按以工死亡对待”的01号工伤确认函。第三人不服向某省劳动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劳动厅以复议申请的提出已超过行政复议时限为由,于1999年9月13日作出了02号《不予受理裁定书》。同年9月21日,××市劳动局出具035号便函,认为该局职安科对曹某的病亡比照以工伤对待的认定材料不足,要求第三人及原告在15日内进一步提供材料,并告知双方在重新确认前,01号工伤确认函不予生效。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1年12月24日出具002号便函,维持了01号函对曹某的工伤确认。第三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