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的事实婚姻
2017-10-20熊楚峰
知识文库 2017年9期
熊楚峰
婚姻,究其根木,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它在我国存来以久。
1.事实婚姻的相关概念
事实婚姻的传统定义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这一概念是直接依据1989年11月3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间称《若干意见》)第1,2条之规定确定。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对此已经做了新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己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33条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很显然,《若干规定》中有关确认事实婚姻的规定己经失效,而原来以该规定为依据就事实婚姻所下的传统定义已经与解释(一)的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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