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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贷联动机制的风险防范

2017-10-19王金柱

今日财富 2017年32期
关键词:投贷母公司科创

王金柱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用投资收益来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的发展。作为一种新事物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如若把控不好运行模式和秩序,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作用,因而我们也需要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加以防范。

一、银行投贷联动的一些特点

(一)从投贷联动的主体来看,投贷联动的组织机构是商业银行以及由商业银行设立的子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入试点的商业银行应当由其子公司负责股权投资部分,这样实现了母公司与子公司投贷联动机制却又形成了很大程度上的业务分离,为了防止子公司不能盈利反而影响母公司的资金周转能力和信贷业务,国家规定了试点银行的子公司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

(二)从投资的对象来看,国家对投资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只能是科创企业,并且只能是试点范围内的科创企业,明确的将试点范围外的科创企业和试点范围内的非科创企业排除在外。

(三)从投资的目标来看,希望达到商业银行子公司以股权投资来弥补母公司信贷业务风险的目的,当然,这只是初步的目标,如果试点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时期内完成这一目标,那么国家必然会大范围的推广投贷联动这一模式,那么最终就可以达到改革金融业务范围、降低信贷风险、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目的,从而形成一个新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当然,我们探讨这些的前提都是建立在这种模式能够成功这一前提和基础之上的,万事开头难,现实中也依然存在着很多必须直面的问题和风险

(一)在过去,我国《公司法》也对商业银行这一特殊的金融企业作出了规定,即银行只允许投资自用不动产,而不得向其他企业投资。现在《指导意见》对试点范围内银行的投资事项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允许向试点范围内的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这不论对商业银行还是其子公司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和新的尝试,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没有具体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成功的范例可以参考,一切都要要在摸索中前进。

(二)在投资对象的选择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将投资对象的范围限定在科创企业,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鼓励和支持,这对企业的成功转型也将起到引导作用。但是现实情况是试点范围内的科创企业数量有限,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必然会选择信誉好、前景好、创新度高的企业,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在数量不多的科创企业范围内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就显得相对困难了,再加上其他的风险投资机构有专业的团队寻找具有优势地位的科创企业,商业银行在投资对象的选择上可能就会陷入困难之中。

(三)股权投资所得的收益是来源于对科创企业的分红所得,商业银行不可能为科创企业的唯一投资人和股东,那么在科创企业内部就会形成不同比例的收益分配结构,如果科创企业能够上市,那么利润分配关系可能会更加复杂化。

三、商业银行该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一)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完善投贷之间风险“防火墙”建设,确保能够严格隔离信贷业务和股权投资的风险。虽然将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业务做了区分,也明确了子公司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能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完全分开,这会对母公司产生隐性的危险。所以,必须完善“防火墙”制度,严格隔离该项专用资金。

(二)培养专业人才、提升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科创企业的能力。之前的商业银行主要将精力投入到信贷业务中,毕竟这是银行盈利的最主要来源,加之银行之前并未有大量的投资业务,所以在这一方面的专项服务人才一定属于短板。银行要招聘专业的投资人才加入到这一队伍之中,并且最好在短时间之内可以培训出专门应对股权投资的服务人才,这样在与科创企业合作的道路上才会顺风顺水。

(三)建立经董事会审议的投贷联动战略规划、实施方案和专门的管理制度。既然是与科创企业的股权交易,那么必然要與董事会加强联系,所运作的程序既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也要通过董事会的审议,包括专门的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也包括股票溢价发行所获收益的分割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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