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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为何反复强调司法公正问题

2017-10-19邢海宝

人民论坛 2017年26期
关键词:错案司法公正依法治国

邢海宝

【摘要】当代执法者、当代法官,应当见贤思齐,更要回应时代的要求和呼唤,继承发扬古代先贤的精神,汲取近现代人权、法治的养料,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为增强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尽到自己的本分和责任。

【关键词】法治 司法公正 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讲到:“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防范和纠正错案,要树立法律权威

错案,尤其是刑事错案,往往造成难以弥补的伤痛和损失,令當事人及其亲人备受冤屈,备感怨愤。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告诫道:“不要说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从技术上看,错案不可完全避免,但是警察和检察官滥用权力、法官枉法裁判乃是催生错案的主因。实现司法公正,防范和纠正错案,首先要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法治意识,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形成正确的稳定观。稳定是前提,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要保持社会稳定,必须依靠法治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妥善应对社会舆论。舆论具有多元化、易变性等特点,不能作为办案、判案的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公众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严格遵循法律才是民众最大的利益,才是最崇高的社会公德。

正确对待当事人上访。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

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是在现代国家中职掌审判、解决争议的机关。习近平总书记说:“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的本质要素。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确保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有助于减少院长、庭长的干预以及审委会的审查,有助于各级法院之间形成良性关系,也有助于法官和法院抵抗来自外部的各种干扰和压力。要保障法官免于外部压力,只服从于法律权威,法官任命、法官任期、法官职级和法官待遇等至关重要。

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当相互独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的确,各级法院都只需服从法律和审级监督,应当避免各级法院之间陷入行政管理关系,培养下级法院的司法能力,强化上级法院的纠错功能,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正确处理公检法三家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完善绩效考核。习近平总书记说:“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破案、公诉、立案、开庭、执行、审限、信访等考核指标,必须科学合法,必须符合司法和审判的规律,必须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司法公开、阳光执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实行阳光司法,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将司法活动置于当事人乃至社会的监督之下,可以有效防止办案人员滥用权力、超越法律,甚至谋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减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负面后果;也可以照射伸向司法领域的各种“手脚”,遏制它们的大小动作。

责任倒查,终身追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这一制度将强烈警醒和严厉惩戒办案人员,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办案人员不负责任、徇私枉法。

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完善、落实具体的法律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实践中,公检法机关这些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进步。

当代执法者应当回应时代的要求和呼唤

诚然,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不断推进,司法体制发生了可喜变革,一些法律制度已经得到修改、补充、完善。然而,早在1996年,“疑罪从无”就已写入刑事诉讼法。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就规定,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就已专门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此,为什么有人不能坚持和遵循?除了前述法治环境和司法体制的原因之外,也和执法者的信念和意志不无关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

荀子曰:“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古罗马格言云,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还有人说,法官应当具有为法律和正义而献身的激情。诚哉斯言!当下,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但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已进入攻坚时期。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当代执法者应当见贤思齐,更要回应时代的要求和呼唤,继承发扬古代先贤的精神,汲取近现代人权、法治的养料,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为增强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尽到自己的本分和责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华网,2013年2月24日。

责编/张寒 美编/杨玲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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