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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平等原则的践行之路

2017-10-18毕加灏

毕加灏

摘 要:在政策肯定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差异对此提出了难题,也阻碍了税收平等原则的实现。然而,税收平等原则作为税收原则之一,无疑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完善我国税收平等原则,应以税收平等原则对税收优惠制度进行矫正,立法内容上以目的为标准分类设计税收优惠,且完善国企和民企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

关键词:税收平等原则;所得税税收优惠;税收中立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7)03-0077-04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较量,一直是国企改革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学界关于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的理论争辩不曾停歇。在政策层面,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第二章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原则”,意味着中国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的政策取向。无论是纯粹的“国退”还是“民退”,都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期待的,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不仅仅是放大国有资本活力,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也包含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协同发展。因此在国企深化改革的语境下,如何协调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促进两者并进发展,是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然而,在国企和民企应当齐头并进的期待前景中[1],两者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差异所体现的不和谐因素俨然成了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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