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含义及认定的思考

2017-10-17王虹

卷宗 2017年25期
关键词:私权界限行使

摘 要:不同权利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边界,一旦超越边界就极易造成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是在赋予权利主体私权的基础上增加了适当的社会义务。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的权利观念也在逐渐改变,但是关于这一原则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本文借鉴多位前辈的观点,对该原则的认定问题做出一些思考。

关键字:权利滥用;界限

1 权利滥用的含义及界限

权利滥用是指在肯定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下,要求其在自由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尊重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集体利益。

法律对任何一项权利的规定,都至少应该包含两层含义。一个是权利的外部限制,是指在此权利与彼权利之间能够做出明确、本质区分的界限,非此即彼。当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超出这一外部限制时,其所行使的权利的本质就会发生变化,构成民事侵权。另一个是权利的内部限制,即要求在行使某项权利不超出外部边界的同时,其本身的目的、方式等必须正当。

权利就像一个大圆中包含了一个小圆。小圆是其内部界限,是衡量权利行使正当与否的标准。超出这一界限,权利的不正当性就开始增加。大圆是其外部界限,越过这一边界,权利行使就会发生质变,失去其原本应有的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构成民事侵权。因此,首先禁止权利滥用的最低要求是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其外部界限,不得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次,禁止权利滥用强调权利行使的目的、方式的正当性,即法律在授予主体某一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当的社会义务,必须尊重他人利益,正当地行使权利,不得突破内部界限。

(一)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违法行为,它有三个特征:第一,违背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这是实质特征;第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结果特征;第三,违法行为,这是法律特征。而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违背了权利的目的或超越了权利的正当界限的违法行为。它也有三个特征:第一,与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有关,这是形式特征;第二,违背了权利的目的或超越了权利的正当界限,这是实质特征;第三,违法行为,这是法律特征。其中前者的实质特征违背的是权利的外部界限,即权利行使的违法性已经发生质变,而后者的实质特征是违背了权利的内部界限,即权利行使的违法性仅仅是发生了量变,尚未改变其性质。

(二)权利滥用和权利冲突的区别

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样合法的权利之间,因法律对其边界规定不明而造成它们之间矛盾的状态。其主要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法律逻辑上的权利冲突,即法律就权利边界所作规定中的逻辑矛盾,它潜藏于法律体系之中尚未显现,是人们对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进行逻辑推演而得出矛盾的结果,是一种应然的形态;另一种是现实化的权利冲突,是指法律逻辑上的权利冲突在现实中发生,是一种实然的形态。前者是权利冲突的潜在阶段,后者是权利冲突的现实阶段。

因此,权利冲突属于法律本身的问题,主要根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而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间的问题主要来自于权利行使的具体过程之中,是权利人的行使方式违背了权利的目的和法律宗旨,它主要出现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

另外,关于权利滥用的归责原则问题,笔者不赞成适用无过错原則。权利滥用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享有合法权利,民法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私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虽然对私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只有当主体存在故意或过失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相反,如果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并无过错,意外造成了他人利益损失也要被认定为构成权利滥用的话,则对权利主体的要求太过严苛,这不利于私权的行使和保护,违背了民法的根本宗旨。

关于认定权利滥用是否要求实际损害,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应当具有预知的作用,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能够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属于合法,哪些行为可能违法。民法不应是事后法,不应该仅仅对已经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更应该提前制止可能会发生的违法结果。因此,笔者认为,此处的损害应该包括实际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害。

2 认定权利滥用时需注意的问题

(一)要准确把握权利的本旨或正当界限

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是否违背权利的本旨或是否超越权利的正当界限是衡量权利滥用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权利的本旨和界限。权利的本旨即权利的社会性,它要求权利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必须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不可刻意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失,否则该行使权利的行为便属违背权利本旨的滥用行为。权利的正当界限是指法律对权利人行使其合法权利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权利的行使不能超出某一特定的范围,否则便会衍变成为超越权利正当界限的滥用行为。

(二)认定权利滥用要结合具体案情

对是否构成权利滥用不能想当然地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以为大致可以从以下若干方面考虑:

第一,时间是否正当。权利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及充分证据,不得肆意延长权利期限,造成他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损害。例如债权人享有债权,必须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就会对债务人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害(在合理期限内债权人未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有理由相信其放弃了权利)。

第二,场合是否适当。不同的权利行使有不同的场合,有些权利在此种场合行使是正当行使,但在彼种场合就是权利滥用。例如在私人场所吸烟是权利的正当行使,但是在公共场所吸烟则侵害了他人的健康利益,构成权利滥用。

第三,对象是否适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对象,因此对象是否恰当也是衡量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之一。根据特定的情况,对本质上存在区别的对象差别对待是正当的,但是,如果这种差别对待是违法的,则构成权利滥用。例如招聘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对应聘者的性别提出要求,是权利的正当行使,但是如果对星座等做出限制,则往往构成权利滥用。

第四,方式是否正当。权利的行使必定要借助一定的方式实现,而权利主体选择的方式不仅会影响到权利行使的成本,也会影响到权利行使的结果,即是否构成权利滥用。例如消费者维权必须选择合法的方式,否则就可能违背权利的本旨或超出权利的界限。

第五,目的是否正当。法律设定一项权利必然有其特定的目的,因此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必须符合权利的特定目的,否则就可能构成权利滥用。例如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如果是为了发表自己的观点,则是正当行使权利;如果是为了恶意诽谤、侮辱他人,则为权利滥用,甚至是民事侵权。

以上五种仅是区别权利滥用与否的常见标准,此外还有程度是否适当、程序是否正当等。在具体案件中,往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仔细分析。

3 结语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意义重大。如今,我国虽已逐步迈上法治化轨道,但是大部分人尚未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念,不是对自己权利弃之不顾,就是滥用权利,尤其是后者,往往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准确认定权利滥用的基础上,于立法上强调这一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任何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权利的本旨或超出权利应有的界限。因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一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孙宪忠.民法总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武长海.论民法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J].政法论丛,2009,(6).

作者简介

王虹(1993-),女,江苏省常州市,学生,硕士在读,国际法。

猜你喜欢

私权界限行使
界限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涉税信息共享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切入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党员应如何行使党员权利?
承诺是跨越时间界限的恒久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论对私权限制的限度
论私权神圣
论私权对公权的冲突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