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差异化监管探路
2017-10-17赵君
财经国家周刊 2017年19期
关键词:基金
赵君
监管层正进一步完善创投与一般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差异监管政策。
历经草莽生长、“全民创投”热潮到“最严监管元年”,我国创投行业整体市场环境已发生深刻改变,特别是针对创投的监管框架与思路逐步明晰。
今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该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应对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
这也是继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监管,2016年国务院发布“创投国十条”进一步提出实行差异化监管之后,政策层面再一次确立对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限接近尾声,相关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监管层正进一步完善创投与一般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差异监管政策,“监管思路将创业投资基金要与一般性股权机构区分已十分明确,对于创投基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不搞牌照管理、不作严监管。”
分类监管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前,针对股权和创业投资机构备案、分类监管等问题,全国人大財经委曾开展摸底调研。”上述人士表示。
市场关于“分类监管”、避免“一刀切”的呼吁主要围绕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挂牌暂停和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暂停展开,市场普遍希望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区分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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