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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失信行为"的现状与建议

2017-10-14尹亚杰孟临江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8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建议现状

尹亚杰+孟临江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各类 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为了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惩治失信行为。本文,旨在对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已经或可能成为的失信 被执行人的原因和影响进行分析,探讨解决该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保险公司 "失信行为" 现状 建议

一、“失信被执行人”概念

当前,国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俗称“老 赖”)广泛存在,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痼疾,严重影响着社会 的和谐稳定。为了有效治理“老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 7 月 16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 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 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 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的。”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 会公布,地方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 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财产保险公司“失信”情况及危害

(一)财产保险公司“失信”情况 由于上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系统”尚未开发完善,必须输入详细信息才能完整查询,所 以无法准确掌握财产保险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机 构数量和涉及案件情况。但从目前模糊查询结果看,财产保 险公司均有“失信”记录“上榜”。自 2015 年下半年开始, 该系统信息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上榜”机构信息数量不断 增多。

(二)被列为“失信人”的原因 从系统查询情况看,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的“行为具体情形”大多数为“其他有履行能 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从抽取其中的案例 信息看,主要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被列为被告发生 诉讼,而在履行判决时又出现主客观方面的偏差,导致被权 利人申请执行,继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分析,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列为“失信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原因: 1.确未履行法院判决。此类问题多出现在审判法院在异 地的情况。由于双方信息沟通不畅,有时公司尚未收到传票 及相关案件资料,判决结果就已經下达,公司涉案机构一直 对案件情况不了解,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正常履行。 2.履行法院判决不完整。此类问题多出现在案件较复杂, 涉案方多,判决书内容中涉及的赔偿项目琐碎繁杂的情况。 赔案到理算环节时,具体缮制人员业务技能不到位,导致支 付案款时出现遗漏,如未支付诉讼费、鉴定费等。 3.履行判决后未与审判法官有效沟通。多数涉及交通事 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要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项下同时进行 赔偿。按照当前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规则,赔款支付时要 根据赔款计算书分别进行账务收付和资金支付,从而形成了 两笔款项。如某法院判决公司在一案件中承担赔款 22 万元, 那么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法院支付案款时,就会形成交强险 12 万元,商业车险 10 万元两笔汇款,单独一笔都与法院判决金 额不相符。若不及时向法院进行说明,就有可能使法院产生 我方一直未履行判决的误解。 4.个别基层法院办案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目前,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是由最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发布,但名单的确定 上传由各地基层法院法官具体操作。个别办案法官责任心不 强,没有对相关事项进一步核实及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 也未按照规定将纳入“失信人”的通知书下达保险公司,使 得保险公司“莫名其妙”的成为“失信人”。

(三)被列为“失信人”的危害

1.严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信誉和行业形象。良好的社会 形象和公司信誉,对公司的经营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至 关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诚信社会的大背景下, 大量公司背上“失信被执行人”的称谓,势必会严重破坏保 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当前,部分省份已 经将是否存在“失信”情形,纳入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进行检测、审核时的关键要素,如存在“失信”情况,在审 核中一律否决。 2.影响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 号)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 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 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 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 以信用惩戒。”因此,一旦分支机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使财产保险公司面临其他的经济损失。在被法院列为 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执行费。一旦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机构还将面临罚息、罚款等更大的 经济损失。

三、解决“失信人”问题的建议

(一)高度重视,认真排查 一是建议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被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问题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 应对如上述的被拒绝竞标等各种重大不利事件。二是建议保 险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下发通知,在内部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工 作,相关分支机构应尽快查明有关案件情况,核实是否确实 存在“失信”行为,查明被列为“失信”的真实原因。

(二)积极沟通,尽快清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若干规定》要求,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 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三种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 除。因此,保险公司应在排查核实的基础上,尽快开展沟通 清理工作,对于确属我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完整的,应做好解 释说明,取得申请执行人和法官谅解,立即履行判决;对于 属于已按时完整履行判决或属于法院操作问题的,应准备好 相应证据,与法院交涉,要求删除。通过上述工作,减少保 险机构“失信人”信息数量。

(三)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保险公司应建立主动查询的日常管理制度,系统内负责 法律事务的人员应该定期到“失信人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 查看是否有新的变化,保证“随出现、随清理”。

(四)源头管控,根本杜绝 一是加强诉讼案件管理,提高诉讼案件理赔质量,并在 诉讼案件处理中积极与法院沟通、及时准确履行判决,防范 不履行或不完整履行案件的发生。二是加大问责力度,通过 对保险公司被列为“失信人”中存在严重失职人员的必要惩 戒,提高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从根本上杜绝成为“失信人” 的“事故”发生,从而避免给保险公司带来经济和信誉方面 的损失。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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