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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农地产权单嗣继承制何以可能

2017-09-30汪东升

江汉论坛 2017年9期

摘要:目前,我国农地的承包权在家庭内部不允许继承,法律上采取了“整体堵死、留有缺口”的态度,不仅逻辑混乱,而且严重滞后于现实,造成了实际上的产权不清,对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十分不利,因此,实行农地单嗣继承制势在必行。农地单嗣继承制的客体是农地的经济所有权,必要性在于阻抑农地细碎化,满足土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需要;可行性在于我国城镇化的速度大于人口自然增长速度,非农收入高于农业收入等现实条件。农地单嗣继承制的实行为农户家庭规模经营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环境,通过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缩小剪刀差,使农业逐渐摆脱柔弱的颓势。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单嗣继承制度;农业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9-0037-07

一、我国农地产权继承的权利特征

1. 农户的权利束

农户对农地的权利束包括对农地的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几个方面。承包权是一种成员权,是基于农户为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在我国通行的做法是按家庭人口人人均等享有承包农地的权利,按家庭内部的劳动力、生产工具等要素来划分承包地的属于少数。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或者农地的经营者占有该土地,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经营使用,获取劳动成果和利益的权利。使用权是农地产权价值的主要构成部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实施,国家对农户的指令性计划基本取消,农户的生产经营权不断扩大,目前多数农户已经能够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自主安排自己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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