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机制研究
2017-09-28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3)
快递服务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机制研究
赵怡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3)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服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在降低流通交易成本、服务生产生活、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及快递行业运行的不规范等原因,快递丢失、毁损、内件不符等现象日益凸显,致使消费者权益被侵犯,如何赔偿成为问题焦点。而快递服务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机制则从基础——平台——保障三个方面进行明确,以完善立法——改革模式——储备资金作为完善的途径。
快递服务商;消费者权益;赔偿机制
一、快递服务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内涵及形态
(一)快递服务商侵犯消费者权益赔偿机制的相关概念界定
快递服务商,结合《邮政法》对快递服务“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九章第84条。以及《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对快递服务“按承诺时限内快速将物品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详见《快递服务行业标准》2.1“快递服务”: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2.2.1)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可将“快递服务商”界定为:通过自力运作或以联营互助的形式,在承诺时限内提供寄送文件、包裹或其他物品至指定地址或收件人服务的企业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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