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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的善意取得探析

2017-09-28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赃物的善意取得探析

张紫珩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善意取得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为愈来愈多的国家所重视并加以法律化。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此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由于善意取得能否及于赃物缺少法律依据,由此司法实践中缺少了规范指引。司法、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群也只是权宜之计,面对现实中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交易行为力不从心。

赃物;善意取得;交易安全

一、问题提出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系实践中出卖人进行无权处分,受让人符合法定条件,则可依法取得物权的制度安排[1]。《民法通则》对善意取得并未加以确认,但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则有条件地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善意取得制度成为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一环。

《物权法》并未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加以回应。部分学者持否定态度,透过《物权法》未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作出规定,可推知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应“一追到底”;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观点也有所区别,部分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07条中未规定赃物,由此赃物归属应原则性地适用第106条;另一部分肯定赃物善意取得的学者认为赃物的归属应参照适用第107条[2]。公安、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赃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加以规范,从而弥补《物权法》留白所带来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转为“市场”,善意取得制度逐渐为我国立法者所接受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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