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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2017-09-26高明华

山东青年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民营经济问题

高明华

摘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民营经济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地位逐步提高,发展民营经济的体制条件、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与快速发展的民营经济相比,我国的法律环境建设突显滞后,有的甚至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为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健康和快速发展,我们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民营经济的法律环境,给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营经济;问题;法律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富民强国做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举措,为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将引领民营经济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这是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大好机遇。但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必须强化法律保障,使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引导共同促进民营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一、制约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

(一)与民营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有关保护民营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维权制度还不系统。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看,较少涉及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条款。《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对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特别对保护其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还很薄弱,当企业权益被侵害或出现经济纠纷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1]这些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和不平等使民营经济发展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市场准入门槛仍然高, 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广度和深度。一是行业前置审查审批过多过滥。我国目前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 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审批或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有20 多部法律、60 多部法规和规章, 包括14 个行业中的149 个经营项目, 涉及卫生、文化、旅游、劳动等38 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一些职能部门既是某行业的行政管理者, 又是该行业的主要经营者, 为保护其既得利益和部门利益, 往往限制民营企业的进入。二是投资领域的限制。当前, 民营资本除了总体上市场疲软、投资缺少热点以外, 最主要的是有许多经济领域至今仍然不许或基本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据统计, 我国行业和领域准入,国营企业、外国企业和民营企业分别为80个、60个和40个。

(三)沉重的税负。一是“双重征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 民营企业如果是个人投资, 就应当根据其应税所得额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 投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不仅影响了个人投资的积极性, 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二是“低国民待遇” 。国家对外资和国有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都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 同时, 个体工商户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无法抵扣。

(四)民营企业经营者法律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 制约着民间资本的增长。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些民营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未得到法律保护,有些企业违法经营侵害公共权益和他人权益而遭受惩处,造成这些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许多民营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下、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突出弱点;有些个体、私营企业主不懂法, 不会依法维权, 而往往抱着花钱消灾的消极被动观念一些民营企业经营者存在“小富即安”甚至挥霍性消费的倾向, 从而 制约了民间资本的增长。

二、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对策

(一) 制定和细化民营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根据大政方针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真正把民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共同做为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对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功能定位上明确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 在财产保护上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财产同公有制经济财产一样不可侵犯。

(二) 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一是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从法律角度对市场准入加以明确和解释,严厉打击为保护垄断而设障、使其他市场主体无法获得准入的违法行为,以解决多年来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无法进入垄断行业的“玻璃门”和“弹簧门”现象,为这些行业注入竞争活力,也为民营经济提供新的发展机会和空间。[2]二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特别是国家资源和政府参与的招投标,确保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拥有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同时,追究违法违规招投标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公开透明的招投标机制,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机制,执法和司法部门应加强市场交易运行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商业贿赂、制假贩假和垄断经营的违法行为,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规则平等的市场秩序。

(三) 提高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其对法律法规的认知能力直接关系到其利益的保护。因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需要学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质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此外,应确立财产所有权制度,把民法基本原则全面反映到市场交换过程中,防控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及法律风险。除了加强民营企业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外,在风险防控层面对法律服务的吸收与接纳也同等重要。另外,民营企业还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针对市场交易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开展调解、仲裁等非诉救济途径的应用,不仅节约司法救济成本,也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民营企业提供更广阔的法律保护途径。[3]

[参考文献]

[1]全国登记注册私营企业已超1200 万户. [EB/OL][2014- 02 - 28]. 新华网.

[2]匡爱民,师帅. 完善民營快递行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思考[J]. 江西社会科学,2012( 8) : 137 - 142.

[3]谭志哲. 逻辑与现实: 中国民间融资的生成与法律规制[J]. 求索,2012( 4) : 217 - 219.

(作者单位: 内蒙古莫旗农村信用社,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0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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