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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液氨泄漏死亡事故的法医学分析

2017-09-26马开军沈忆文薛爱民谢建辉

法医学杂志 2017年4期
关键词:特征性重特大液氨

孟 航,杜 猛,马开军,沈忆文,薛爱民,谢建辉

(1.复旦大学法医学系,上海200032;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83;3.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201880)

重特大液氨泄漏死亡事故的法医学分析

孟 航1,2,杜 猛3,马开军2,沈忆文1,薛爱民1,谢建辉1

(1.复旦大学法医学系,上海200032;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83;3.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201880)

法医病理学;化学危险品泄漏;死亡;烧伤,化学;氨

氨(ammonia,NH3),是常温常压下具有特殊刺激性臭味的气体,易溶于水。液氨被用作冷冻剂,是制取各种含氮产品的主要原料。吸入气态氨1 750~4 000mg/m3可危及生命,3 000~7 000 mg/m3可致死[1]。由于氨是一种易挥发、带有刺激气味的气体,并且毒性相对不大,对人体仅有一过性的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一般人很容易觉察到并及时闪避,很少发生死亡案(事)件。本案液氨泄漏导致16人死亡,极为罕见。通过本次事故的法医学检验,笔者团队积累了一些相关经验,供法医同行们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1 事故情况

2013年8月31日,上海市宝山区某单位的冷库内发生液氨泄漏事故,导致16人死亡。该16名死者均系该厂青年员工,事故发生时均在从事生产维护工作。

2 人员伤亡情况及分析

2.1 一般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即进行尸表检验。此次重特大液氨泄漏事故涉及的16人中,15名死者体表接触液氨并呼吸道吸入大量气态氨后当场死亡,1名员工在送医救治2周后死亡。16名死者的年龄分布在20~50岁,均为平素身体健康的劳动者,其中男性3人、女性13人。

2.2 尸表特征性征象

16名死亡人员当中,主要特征性损伤表现为皮肤化学性灼伤,见于颜面部、双手等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占100%)。其他尸表特征性征象还有体表刺激性气味(占100%)、球睑结膜充血(占87.5%)、褐色或暗红色尸斑(占100%)、口鼻腔内“蕈样泡沫”(占46.7%)。

2.3 死亡原因

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人员当中,15名当场死亡的死者其死亡原因符合重度氨接触性损伤;1名经医院救治无效的死者其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根本死亡原因亦是重度氨接触性损伤合并氨中毒。

3 重特大液氨泄漏死亡事故的法医学鉴定

3.1 氨损伤机理[1]

氨主要作用于呼吸系统,对黏膜有刺激和腐蚀作用。低浓度时可使眼结膜、鼻咽部、呼吸道黏膜充血、水肿等。高浓度氨损伤肺泡壁毛细血管,使其扩张和渗透性增强,破坏肺泡表面活性物质,肺间质和肺泡产生大量渗出物,形成肺水肿、出血和支气管肺炎。同时支气管、毛细血管亦充血、水肿、痉挛。氨的水溶性强,分子量小,扩散速度快,能迅速渗透到组织内,使组织蛋白变性,脂肪组织皂化,细胞结构破坏,造成组织坏死,并使病变向深部发展。氨损伤肺泡可致急性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ARDS)。氨对神经系统的作用在中毒开始为兴奋,随后为惊厥,继而嗜睡以致昏迷;亦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引起心搏和呼吸停止。

3.2 当场死亡者尸表特征性征象

此次重特大液氨泄漏事故当场死亡的15名死者全身体表均检见不同程度的广泛性皮肤灼伤、表皮脱落(图1)。考虑到案发时正值盛夏,死者所穿衣着均较少、较薄(工人防护观念淡漠,一般均不穿橡胶防护服),故为体表直接接触液氨所致。

面部化学性灼伤所致的表皮剥脱,比常见火焰灼伤真皮层充血更加明显,而且颜色均一,可与高温灼伤区别。脱落表皮则相对较完整,边缘无炭化痕迹,这也反映出化学性灼伤的显著特征(图2)。

15名死者部分出现了类似生前溺水死亡的“蕈样泡沫”征象,其产生机理与生前溺水死亡相似(均是剧烈咳嗽引起气管、支气管频繁地收缩挤压呼吸道中的液体而形成)。但两者也有区别,生前溺水死亡产生的“蕈样泡沫”量多、白而细腻,较稀,流动性强。氨中毒所产生的“蕈样泡沫”量少,粉红色,较黏稠,流动性较差(图3)。

图1 全身体表广泛性皮肤灼伤(3号尸体);

图2 面部化学性灼伤(15号尸体);

图3 口部“蕈形泡沫”(14号尸体)

3.3 经医院救治后死亡者的法医学分析

据救治医院病史材料记载,死者为女性,接触泄漏液氨后突发意识不清,伴明显胸闷气促、咳嗽、咯粉红色泡沫样痰、恶心及呕吐等症状,并出现双眼周围皮肤散在红肿,眼睑水肿,结膜充血、水肿,双肺呼吸音粗,双下侧肺细湿啰音,叩诊浊音等体征,上述表现符合因重度氨中毒所致的一般临床征象。此外,死者伤后在诊治医院行纤维支气管镜取痂膜组织送病理检查结果为纤维膜样坏死,伴有大量炎症细胞渗出,并行痰、肺泡灌洗液培养显示为金黄色葡萄球菌、鲍曼不动杆菌,随后双肺弥漫性渗出不断加剧,呼吸功能逐渐减退,最终自主呼吸消失,出现中枢性呼吸衰竭,进而导致死亡,故符合生前原发性接触氨致严重吸入性损伤、继发感染等造成呼吸系统衰竭而死亡。

3.4 检案中应注意的问题

(1)氨接触性损伤及氨中毒大多数为责任事故,通常因多种因素无法对遇难者尸体进行解剖,本次尸体检验亦仅限于尸表,而无法进行尸体解剖及进一步的病理检验,故较为遗憾。由于氨挥发迅速,一般法医毒物化学实验室无法采用有效的方法检测出血中氨成分(必要时可提取衣物及时送理化检验)。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一定要注意尸表特征性征象,并及时进行证据固定。(2)检案时注意个人防护,氨吸附性及刺激性极强。本次事故正值盛夏,现场勘验人员着短袖勘查服,尸体检验后,检验人员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及呼吸道刺激症状,部分人员面部及前臂亦发生轻度表皮脱落。以后如遇此类案件,现场勘验及尸体检验时应做好个人防护,配备专业防毒面具及防护服。(3)本案唯一经救治的死者虽经国内一流医院烧伤等科室多位专家全力救治,最终仍因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说明高浓度气态氨对人体尤其是呼吸系统伤害严重,所致双肺弥漫性渗出性坏死很难控制,该损害进而造成肺顺应性降低、肺不张、肺实变。另外,诊治过程中,由于中毒者机体抵抗力弱、使用呼吸机等因素,极容易继发感染,加剧呼吸功能障碍。本案中,伤者入院后继发肺炎,血培养检出鲍曼不动杆菌,属典型的医源性感染菌。因此,在分析死亡原因时,要注意发现并合理评判继发性感染的因素。

[1]刘良.法医毒理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52-53.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7.04.016

1004-5619(2017)04-0404-02

2015-12-18)

(本文编辑:邹冬华)

孟航(1982—),男,博士研究生,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及法医人类学方面的鉴定研究;E-mail:kgmh@sina.com

谢建辉,男,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遗传学、法医病理学等方面的研究;E-mail:jhxie@fudan.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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