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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及破坏电力设施刑事犯罪问题探讨

2017-09-23张东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

摘 要:盗窃及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已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对电力企业、广大用户造成财产及人身安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破坏电力设施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犯罪行为的认定却仍有不少分歧,以下将结合我国刑法,对盗窃及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做详细分析。

关键词:破坏电力设备罪;公共安全;犯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众安全但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3-10年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国家对于盗窃及皮坏电视设施刑事犯罪立法严格,有利于从法律角度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以下将从破坏电力设施罪的特征、犯罪构成、定罪范畴、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与盗窃行为竞合的处理、刑罚的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分别探讨,从而对破坏电力设施刑事犯罪及其量刑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破坏电力设施罪特征

破坏电力设施罪定罪依据在其行为而不是犯罪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实施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就已经构成本罪,而不能以其后果、危害等作为定罪依据。如果其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则以“结果加重犯”论处。破坏电力设施罪起刑点相对较高,后果严重者可判死刑。即使行为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也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最高量刑标准可达死刑。

二、盗窃及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及客观要素

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也就是公众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有对电力设备进行破坏,造成电力安全受损;行为对象为正在使用当中或者已经交付运行的电力设备,其中有涵盖各类发电、变电、供电设备等。在破坏行为上不做具体限定,可能只实施行为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行为已经造成电力设备的严重破坏,具有定罪量刑价值。其犯罪行为包括行为人破坏电力设备过程中采取的所有手段和方法。

2.主体及主观要素

该犯罪行为主体通常指一般主体,也就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其实施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之后,即可认定为该罪行的犯罪主体。其主观条件在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破坏行为,其中又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故意类型。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电力设备”

在刑罚范围内,电力设备通常包括发电、输电、变电、电力运行维护等多种设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中规定:本解释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均指常规运行或者电力应急设备,同时还包括功能正常但是由于季节性原因暂停运行的电力设备、已经建设完工但是尚未通电运行的设备等。不包括建设当中的电力设施或者交工未运行的电力设备。

从上述说明可见,破坏电力设备罪当中所提到的电力设备需要处于使用状态,设备被破坏后所造成的后果会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健康,如电厂发电设备、城乡供电输送备等。这些设备一旦遭到破坏极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安全风险,尤其是其中的不确定破坏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更加严重。

四、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竞合处理

如果行为人实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目的为非法侵占、谋取不法利益,并且造成实质性破坏结果、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那么其行为则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两大罪行要素。在《解释》第3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行为人尚未构成犯罪者,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如果已经构成盗窃罪,则从其严重程度进行衡量,以行为严重者对其进行定罪。

基于上述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则需要注意如下问题:第一,如果犯罪行为人盗窃对象属于未建设完工的民用低压照明电,则以盗窃行为定罪。第二,如果行为人窃取、破坏由于季节或者电力供应不足暂停运行的电力设备,则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第三,如果窃取未完工的供电线路设施,以盗窃罪论处。假设行为人明知电视设备已经交付运行仍实施盗窃行为,则以破坏电力设施罪论处。第四,如果行为人盗窃工厂、排灌站等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但是并未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可根据该行为严重程度以盗窃罪、破坏公共财物、破壞社会生产罪等论处。

五、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刑罚处置

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规定,在破坏电力设备罪可分为“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过失犯罪、轻度过失犯罪”4种。在《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根据《刑法》第119条中提及的“严重后果”,需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①犯罪人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及以上重伤或十人及以上轻伤者。②导致一万名用户电力输送中断6小时及以上者、造成公众生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者。③破坏行为导致经济损失高于一百万元者。④导致其他形式的公共安全受到破坏、后果严重者。

从《刑法》中死刑判定条件而言,“罪大恶极”是其重要标准。其中“罪大”是从客观层面而言的,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罪行尤其重大,对国家、人民利益造成巨大危害,情节尤其恶劣。“恶极”则是从主观层面而言,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极大恶性,已经没有改造价值,如不处以极刑则会对社会及公众造成巨大威胁和危害。只有行为人具备上述两项标准,方可进行死刑裁量。而在破坏电力设备罪中最高量刑为死刑,这一量刑机制能够有效提高电力设备安全保障价值。

六、结语

电力设备是维护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论处需要以实施为依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决,尤其是对于行为恶劣、破坏团伙骨干等进行严惩,以体现《刑法》的威胁力和公信力,以起到教育和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1]林志强,高春虎,张保江.浅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定罪与量刑[J].河北法学,2014(03)

[2]孟鹏,王文哲.破坏电力设备罪认定疑难问题浅析[J].农村电工,2016(03)

[3]王文哲.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及刑罚适用[J].大众用电,2013(05)

作者简介:

张东杰(1988~),男,汉族,河北省盐山县人,本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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