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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一致性

2017-09-21彭瑾瑜刘丹丹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监督权行使审判

彭瑾瑜刘丹丹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2.41750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 冷水江)

浅谈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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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2.41750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 冷水江)

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两项重要职权。公诉权具有鲜明的主动性,其是国家机关打击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对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我国的法律监督权主要由检查机关代为行使。本文从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定义和特征出发,结合到我国司法实际,对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一致性进行探究。

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定义与特征;一致性

在一些西方国家,公诉权往往是与检察权相对的一个概念,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在我国公诉权和检察权是两个相互包含的概念:公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公诉权外,检察权还包括一系列的诸如侦查监督﹑法律监督等职权。公诉权自其产生之初,便带有了先天的法律监督性质,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是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一致性的集中体现。

一、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定义与特征

1.公诉权

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的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国家审判机关提供诉讼的权力。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拥有并行使公诉权的唯一国家机关。我国法律规定的公诉权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起诉﹑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以及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公诉权的主动性是其最大特征,不论案件当事人主观愿望如何,检察机关均须要起诉。

2.法律监督权

本文所探究的为狭义的法律监督权,即国家法律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重点对各种违法国家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其集中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起诉);第二,对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追诉违反法律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第三,对法律的适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司法工作中错误的程序﹑判决﹑裁定等进行监督)。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分析,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法律监督权具有两个鲜明特征:第一是特定性。法律监督权的特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特定组成,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行使;二是法律监督手段的特殊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手段是由法律规定的(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的公诉)。第二是程序性。法律监督是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手段实现的。对于国家机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刑事犯罪﹑对于法律错误判决的纠正等都存有相应的程序性监督。

二、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一致性

1.公诉权监督、制约审判权

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国情,我国司法体制中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公诉权监督﹑制约审判权的权力,换言之,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有一定的直接监督权。这些间监督权表现为向法院查核案件﹑参与审判过程﹑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等。公诉人作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方,其凭借自身具有的公诉职能打破了传统的侦审不分﹑控审一体司法格局,有效地制约了法院权力的扩大,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2.检察机关通过指控、证明犯罪实现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主要针对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其主要体现为检察人员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我国的司法体制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司法机关的职权的相互制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制约即是监督的一种形式。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目的并非“胜诉”,其要旨在于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正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以公诉的形式对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是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体现(公诉权带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

3.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与维护审判公正的统一性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和最有效屏障。上文已经提到,公诉权带有一定的法律监督权性质,但这种性质并没有给予公诉权实体处分权。检察机关具有的公诉权在实质上属于一种控诉请求权,其对法院的司法审判具有程序性制约作用而无实质控制作用。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未经指控,法院不得开展司法审判;检察院认为法院司法审判违反诉讼规定时,可请求法院启动纠错程序并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有职务犯罪的,采取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法院裁决有误的,可提出抗诉,请求复审。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检察机关大多数行使的公诉权是一种请求权,这种权力相对于法院行使的裁决权﹑确认权而言,其更近乎于一种程序性的权力。有学者曾精辟地指出:法律并没有因为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双重身份而赋予其改变法院判决的权力(其对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抗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将公诉权的作用延伸到法律监督权的范围,以公诉权所具有的法律监督性质维护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三、总结

总的看来,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是统一的。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公诉机关,其通过行使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共同维护法律制度的科学﹑统一与公正。

[1]田凯.论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一致[C].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2005:21-26.

[2]马岭.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分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25(1):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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