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經營系列談十七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實務Q&A(四)
2017-09-20
台商 2017年7期
由於涉及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剩餘資金匯出等諸多事項,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流程要比內資企業相對複雜得多。以企業自行解散進行清算為例,現結合操作實務,筆者就大家普遍關心的一些問題整理如下:
Q18:清算時三期女員工如何處理?
A18: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中,對於三期女員工的「不得解除」進行了明確限制。但對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則屬於勞動合同的終止,不是解除,其發生不以用人單位或員工的意志為轉移,因此並未援引「不得解除」的限制性規定。以此來看,在企業自行解散的情形下,三期女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與一般員工並無不同。
不過,基於各地對於勞動人事處理問題可能會有各地的詳細規定,建議企業在清算過程中還需結合地方規定來進行。如,蘇勞仲委(2007)1號《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是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單位出現上述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後,亦應終止『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並依據規定支付女職工經濟補償金。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從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出發,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女職工三期內的生活費、產假工資、生育費用等。」
Q19:公司清算時註冊資金未全部到位,應如何處理?
A19:2014年3月1日《公司法》修訂後,註冊資本由原來的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且取消了出資期限的規定,以至於有企業在進行公司清算時,註冊資金仍未全部到位。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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