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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天壤之別

2017-09-20馬斌文

台商 2017年7期

馬斌文

什麼叫天壤之別?看了下面這個案子,一定會對「天壤之別」有深刻認識。

高雄地方法院於2012年6月25日幹了一件轟動台灣司法界的大事——把台灣知名律師楊金順判決142條欺詐罪,共4年徒刑。

楊金順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經過上訴庭二審後,不但峰迴路轉,而且跌破所有人的眼睛——台灣高等法院幹了更大的一件事——把一審法院確定的楊順金142條欺詐罪全部推翻,宣判無罪。

這個判決結果絕對夠刺激——判決結果公佈後,立刻引起台灣司法界和社會一片嘩然。這個天壤之別的宣判讓台灣社會對台灣司法打了一個大大的問號:為什麼楊金順同樣行為,一審的三個法官(黃三友、陳億芳、莊珮吟)「齊心一致」認為他「罪不可恕」,判他142條罪;二審的另外三個法官(蕭權閔、王憲義、廖建瑜)為何也是「心往一處想、力往一處使」判他無罪、還他清白?

同樣是法官、同樣是台灣的法治環境、同樣是一個案例,為何一審和二審法官宣判的結果讓台灣社會瞠目結舌?

接著的問題來了,這樣天差地別的審判結果,是說明楊金順與這兩組法官有個人恩怨嗎?有私人交情嗎?有利益交換嗎?楊金順到底是「犯法」,還是「沒犯法」?這涉及到一、二審法官「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問題。換句話說,楊金順到底是「有罪」還是「沒罪」?「有沒有罪」與「犯不犯法」是兩個不同領域的問題,有很多人幹了「有罪」或者「犯罪」的事,但是卻不一定「犯法」,對楊金順的案例認定,同樣有「犯罪」與「犯法」的「認知與認定」問題。

「犯罪」與「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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