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传统戏剧生产性保护的三种途径
——以广东剧种为例
2017-09-20夏泽和
文化遗产 2017年5期
关键词:戏曲
夏泽和
试论传统戏剧生产性保护的三种途径
——以广东剧种为例
夏泽和
生产性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保护方式,一经提出就饱受争议,尤其是传统戏剧类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更是一个难以实施的难题。由于娱乐方式的多元化,传统戏剧面临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转的态势。其实戏剧的创作和演出同样是一种文化生产,并非不可以进入市场。只是在当前的情势下,应通过政府埋单、城市戏剧经典化和农村红白喜事活动等途径,对传统戏剧实施有效的生产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戏剧 生产性保护
2012年2月2日,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于是,“生产性保护”正式以官方的指导性意见得以出台并在各地实施。尽管这一理念饱受学者质疑,如高小康*高小康:《如何为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划出红线》,《人文杂志》2013年第9期。、徐艺乙*徐艺乙:《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作用》,《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陈华文*陈华文《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几个问题》,《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等学者纷纷撰文就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展“生产性保护”展开探讨。但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下,“生产性保护”这一方式还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迈开了步伐。此外,有关部门还在各地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非遗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有的省区也开始在评选出一些本地的项目进行示范基地建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