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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药补医的前世今生

2017-09-19宁艳阳

中国卫生 2017年12期
关键词:公立医院药品机制

文/本刊记者 宁艳阳

正向作用期

新中国刚成立时,公立医院的运转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投入以及少部分的医疗服务收入。随着物价的变化和政府财力不足问题的加剧,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逐渐收紧,财政补助已经不足以补偿公立医院的医疗耗材费用、医院建设费用和人员工资发放等开销。

1954年,国家出台“医院药品价格加成政策”,并在全国的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允许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时,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加成,形成药品零售价格,药品批零差价即为药品加成,采取免税政策,所得全部收入都留给医疗机构。当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西药不得超过15%,中成药不得超过16%,中草药不得超过29%。该政策日后被称为“以药补医”机制。

异化期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开始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卫生事业。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给医院较大的自主权和机动权,以便充分发挥医疗单位的主观能动作用。1988年,原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增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技术、设备潜力,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为社会多作贡献。1992年,原卫生部印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要求医疗卫生单位以工助医,以副补主;该文件贯彻过程中一度出现“建设靠国家,吃饭靠自己”的言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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