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法理分析及方式选择
2017-09-18汪全胜卫学芝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汪全胜,卫学芝
(山东大学 威海校区,山东 威海264209)
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法理分析及方式选择
汪全胜,卫学芝
(山东大学 威海校区,山东 威海264209)
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也称为法案的公众咨询制度、公众评议制度,是法案起草或审议机关对其所起草或审议的法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制度。实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可以帮助立法机关获取更多的信息,使得立法更具有“合法性”与“可接受性”,能够让不同的利益在立法中得以协调。现代社会立法注重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多采用不同的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实施效果。国外如美国、加拿大、英国都实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或公众咨询制度,通常也注重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选择,同时注重多元化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结合,以实现更好的效果。我国最早在1954年的宪法制定过程中就采用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但真正广泛地采用与实施是在我国2000年制定 《立法法》之后。实践中,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存在不足:一是方式种类少,常用的五种方式是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邀请专家咨询或论证、立法听证会;二是没有注重不同方式的选择问题,就是没有考虑法案的性质、法案的专业性等作出合理的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选择,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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