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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职学生假期留校“生校师”三方利益的法律思考

2017-09-15徐天骥

山西青年 2017年19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辅导员

徐天骥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四川 遂宁 629000

有关高职学生假期留校“生校师”三方利益的法律思考

徐天骥*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四川 遂宁 629000

一、高职学生假期留校引发“学生、学校、教师”三方利益冲突

目前,越来越多的高职学生希望利用假期充电学习或进行社会实践,以提升专业技能或综合素质,增强就业优势;家庭困难的学生,还希望打工挣钱来减轻家庭负担。高职院校或学校所在地的单位能够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学生假期不回家团聚、休息而选择留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具体来说,高职学生假期留校的原因多种多样,活动特点也有差异:

类别留校原因活动地点活动方式活动内容有无指导教师第一类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训练、服务等主要在校内集体明确有第二类参加驾校学习等培训主要在校外个人较明确无第三类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校外个人不明确无

总的来讲,第一类是学校组织的,假期留校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实践教学或服务工作,后两类是学生自发的,假期留校主要表现为留校住宿。对学校来讲,假期学生留校既增加学校的管理成本(人工、水电等),也加大学校的责任风险,特别是鉴于后两类留校学生的活动特点,管理难度比正常教学时间更大,学校的责任风险更高。因此,对于非学校组织的假期留校,有的高校是禁止的,而大多数高校则在强调“假期学生应离校”的原则上,允许经过审批的学生留校,并实行集中住宿。

纵观各高校有关假期学生管理的规定,学生申请留校,往往首先由辅导员(班主任)在联系家长后决定是否同意,再交由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再由系部汇总给学校负责学生工作的部门审批;辅导员(班主任)一旦同意自己的学生留校,则必须无条件参加假期值班。如此一来,不愿值班的辅导员(班主任)对留校申请一律不签字,学生申请不过,不能留校;辅导员(班主任)即使同意学生留校,但被动值班,效果堪忧。未能留校的学生,有的仍会坚持留在学校所在地完成预期安排,但只能租房解决住宿问题,从而产生一些不良影响,比如:因短期租房不易,学生被迫租用较长期限,以至于新学期有很大可能滞留校外住宿,破坏学生管理工作秩序;为节约成本,学生租住的环境往往一般,甚至较差,容易引发安全问题。

一方面,高职学生产生留校的需求,如果得不到满足,或留校后无有效的管理,都会增加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学校强求辅导员(班主任)在寒暑假继续履行学生管理的职责,则是对辅导员(班主任)权利的一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辅导员(或班主任)不能因为承担的是学生管理工作而在有学生留校时被理所当然地要求值班。假期不能正常休息,全年身心疲惫,损害了辅导员(班主任)的利益,极容易造成辅导员(班主任)的职业倦怠感,影响学生管理工作。

学生假期留校,引发学生、学校及教师(主要是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管理人员)三方的利益冲突,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是解决问题的前提。2013年7月17日,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依法治校,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学校在进行假期留校学生管理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协调学生、学校、教师多方的利益,制定合法、合理的措施。

二、假期学生是否有权留校的相关规定

有观点认为高职院校收的住宿费是一年的住宿费,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05年联合发布的“教财[2005]10号”文件中也规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假期住宿费等,因此假期学生有权留校,学校应当提供住宿。不过,教育部网站2014年8月20日在回答“关于高校寒暑假时宿舍是否继续开放的咨询”时明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21号令)第四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宿舍在寒暑假时是否应对学生开放,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教育部暂未对这一问题作出强制规定。回复中还进一步解释学生公寓属于非经营性设施,具有公益性,高校所收住宿费不足以维持学生公寓全年开放运行,国家还要有相应的投入。由此看来,从法律角度,高校并非必须允许学生假期住宿。

然而,高校育人是全方位的,不仅在于课堂,更在于课外。2012年1月10日教育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形势下,假期延续为高校实践育人的阵地,假期学生管理成为高职院校应积极面对的一个问题。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出“以学生为本,依法治校”的高校管理理念,此理念既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也保障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不过,有高职院校在制定假期学生管理制度时并未做到如此,往往过于考虑管理成本和责任风险,特别是责任风险,从而影响假期学生实践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高职院校对假期留校学生的法律责任风险

要明确法律责任,必须明确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两重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高校招生、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方面。高职院校不是行政机关,属于被授权组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具体列举了授权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服务、合同形成了相对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法》第31条和《高等教育法》第30条都明确规定,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就高职院校对假期留校学生的法律责任而言,主要体现在学生假期留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从另一角度看,学生经申请审批后留校的,不属于自行滞留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应按《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用了三个条款(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38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第39条规定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第40条规定了校外第三人造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归责原则依然为过错责任,学校根据自己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的人身伤害,《侵权责任法》并无特殊规定。高职学生大多数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有年龄小的,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高职院校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高职院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人身损害结果,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对于伤害事故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29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看来,高职院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是因为自身的行为导致了学生的人身伤害,其行为主要表现为:未尽法定义务,如提供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不安全因素;未遵守与学生的约定义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疏忽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等。高职院校如果管理,包括设施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安全教育等存在疏忽,一旦引发学生伤害事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管理难免出现漏洞,学生假期留校,延长了在校时间,也就必然增加学校的责任风险。不过学校只要尽到自己的义务,对学生伤害事故没有过错,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必太过担心的。但是,现实中有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即使学校没有过错,家长也往往因为难以承受的精神打击、找不到肇事者或肇事者无力赔偿等情形对学校纠缠不休,而大多数学校为了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会妥协,会进行适当的补偿,从而使学校坠入承担责任的“陷阱”。假期学生活动范围更大,更自由,不安全因素更多,学校产生更多的顾虑。实践中,有很多高校会与留校学生签订一份安全承诺书,此行为的意义更多地在于体现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提醒,实质上并不能免除学校应尽的其他管理职责,基于以上的分析,学校既然允许学生假期留校,就必须重视自身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否则仍然会因为管理上的其他过错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高职学生假期留校管理工作的建议

针对日益突出的学生假期留校问题,为保障学生、学校、教师的利益,高职院校应创新管理机制。比如,成立专门的假期学生管理团队,于每学期结束前从相关部门选择有意愿、有能力的教职工,建立单独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完善并加强假期留校学生各环节的管理。其中,为减少家长无理取闹,管理人员要强化与家长的沟通,提醒家长假期留校的风险,联合家长加强对学生的教导,并增强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

[1]李云芝.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4).

[2]李季平.高职院校假期留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探究[J].职教通讯,2012(26).

[3]李小蜜.浅析高校假期留校学生管理工作机制创新[J].科教文汇,2014(17).

[4]龙银成,刘鑫燕,季金华,陈亚铭,赵苍丽.法治视野下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创新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2-20.

徐天骥(1976-),女,重庆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教师,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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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9-0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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