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7-09-13陈家宁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陈家宁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日益严重。面对这种情况,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便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专业能力和物质保障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这种优势使其更适宜作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因此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视角入手来探求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各项要素,其中关键为诉讼主体。在全面探析的前提下,针对现阶段的公益诉讼给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权限制;诉讼格局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3.060
1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重要意义
1.1分析必要性
1.1.1适应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的要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虽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却是以部分牺牲了生态环境作为代价的。尤其是最近十年,环境污染的规模不断扩大,污染类型不断增多,造成的结果更是让人触目惊心。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即目前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的主体过于模糊且狭窄,不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一些民间的社会组织或缺乏诉讼经验,或面临人力、物力上的不足,仅怀一颗保护环境的赤诚之心,却无法真正地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起诉。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相比来讲更适合充当特定的诉讼主体。
1.1.2符合职能定位
依照现行法规,法律监督机构设置为检察院,基本职责为保护国家和公共环境利益、制止环境不法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