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7-09-13田小云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3期
田小云
摘要: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存在管理体系不成熟、合适成年人的资格标准不清晰、选取模式缺乏随机性、制度涵盖性不足以及“形式化”倾向等问题。因此基于司法实践经验,就前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建議措施,以期完善该制度的建设与实践。
关键词: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3.059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以弥补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成年家属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无法到场的“空缺”,并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监督、交流、安抚、教育等职责功能,实现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消除紧张情绪,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供述、陈述及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目的。为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检察院等六机关也于2013年1月1日出台了《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逐渐开始适用该制度,切实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1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概述
1.1制度特点
实践中,法院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呈现以下四个特点:(1)外地人口适用率占比高,通过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适用,平等保护了外地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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