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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的利益分配及风险承担

2017-09-13易宪容

金融经济 2017年9期
关键词:制度设计

易宪容

为了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和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北京酝酿多年后终于决定推出“共有产权住房”。8月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新制定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规定“新北京人”(稳定就业的非北京籍无住房的職工)房源分配要不少于30%。

该《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低,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买住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该《办法》还指出,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离婚者3年后才能申购。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

北京市各区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已经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买住房产权份额。共有产权的住房也不能进入商品房租赁市场等。

《办法》的宗旨就是现在的基本制度(房地产土地制度、税收制度、房价上涨趋势等)不改变的情况下,如果让新进入北京工作的居民也能够分享到北京的保障性住房。但此保障性住房与彼保障性住房不同,只有受到严格限制的虚拟性保障性,而不能够享受实质性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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