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需“依法”进行
2017-09-09乔新生
中国经济信息 2017年15期
关键词:企业
乔新生
相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发展状况进行系统性调查,对企业投资人特别是创始人投资意向进行分析,并做好防范措施。
对部分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除评估其资产合法性外,还可建立专门“对外投资法”,以弥补我国当前法律体系规范不足的短板。
最近,部分国内企业不断进行所谓“海外投资”资本交易。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言人称,有关部门将继续关注房地产、酒店、电影城、体育俱乐部等非理性对外投资风险,建议有关企业审慎从事,并表示将“加强对外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随后的央视新闻1+1引用上述发言,重点关注了中企对外“非理性”投资。
高层将“非理性”的板子打到合规性与真实性上,恰恰因为,虽然企业购买外国酒店、电影城、体育俱乐部和房地产投资是企业个人行为,却有违反中国外汇管理法律规定、逃避債务之嫌疑。
事实上,现在一些投资机构负责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企业不良资产转让给国内企业,然后将部分资产转移海外,购买豪宅或大量奢侈品。
而少数国内“接盘者”也并非圣人,其之所以收购不良资产包获得股权,多是看重标的的债务抵押,通过变卖或收购后会变为优势资产。同时,部分买卖双方还暗藏地下交易,出售方承诺将转移资产获得利益与国内买方一同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国内买方实则扮演了国内“看守人”角色,帮助其他企业负责人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同时,由此出现的另一现象是,国内部分接盘者几乎不谈价格,照单全收,资产转移几天内就可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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