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完成财产调查”的认定标准与运用向度
2017-09-07苏福
东方法学 2017年5期
苏福
内容摘要:财产调查是民事执行的始点、前提和关键。制定科学的“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开展财产调查,可以准确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履行能力大小,推动有财产案件“应执尽执”、无财产案件有序退出。开展财产调查要在重构“调查财产”概念、创新“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程序上严格依法、范围上“全面覆盖”、手段上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双穷尽”、责任追究上“应追尽追”、监督上“全面公开”等“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并将之运用于判断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无可供执行财产”上。
关键词:民事执行 财产调查 认定标准 执行权
引 言
财产调查,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始点、前提和关键,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在“被执行财产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四难”当中,“被执行财产难找”是前提性问题,只有解决了“被执行财产难找”,才可能解决其余“三难”。要解决“被执行财产难找”,最核心的是确定科学的“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即执行人员必须“调查哪些被执行财产,通过什么方式调查,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穷尽了手段、找完了财产”。但是,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怎么查”、“查什么”、“查多少”以及“查多深多细”缺乏足够的关注,财产调查一直缺乏可操作、能评判的标准,“怠于调查”、“消极调查”、“选择性调查”等问题突出,以致经过财产调查后得出的“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能力”结论缺乏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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