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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

2017-09-07谢澍

东方法学 2017年5期

谢澍

内容摘要:当前理论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是否降低存有分歧,但认罪认罚案件大多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事实清楚、证据扎实,这类案件由于达到证明标准的难度较低所以程序相应简化,并非程序简化故而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强化审前“证明准备”使得证据组合接近,甚至达到证明标准,藉此在刑事诉讼之纵向构造上启动程序简化,而庭审中需要在控方完成“他向”之“司法证明”的基础上,着重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和明知性。

關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证明标准 证明难度 证明准备 程序简化

一、争议焦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两者间的关系而言,显然是相辅相成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然要求落实庭审实质化,而实质化的庭审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在现有司法资源不变的前提下,需要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当前,部分司法机关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感到负担较重,案多人少的状况仍然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改革进程。而先前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业已取得一定效果,实务部门也认为可以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试点”之优势,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行制度改革,为促成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化改造提供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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