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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检、法关系新构

2017-09-07王超强

东方法学 2017年5期

王超强

内容摘要: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系统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表明我国反腐机构专门化的发展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方向。但反腐的标本兼治不仅是个反腐机构专门化的问题,还是一个反腐新制度、新机制的建设问题。在刑事诉讼领域,监、检、法关系的确立应当符合宪法精神、法治规律和司法规律。监察委员会职权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属性,而现代法治要求监察委员会腐败犯罪调查权应当更加凸显司法权属性。监、检、法关系的新型构建,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职权等量配置”原则和“兼顾程序”原则,其关系架构应当以“等边三角形”模式为基本形式。“等边三角形”架构有助于:理顺监、检、法权力关系,做好职权分解;划清监、检、法责任界限,加强权力制约;严格监、检、法用权管理,完善权力监督。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 法治 等量配置 程序正当 等边三角形

一、监、检、法关系架构缘起

(一)监察体制改革及其任务

长期以来,中央高层一直都在强调,腐败会导致“亡党亡国”,中央领导的反腐斗争也从未停歇。党的十八大以前,反腐收效不小,但仍不尽人意。十八大以后,中央反腐力度空前加大,因反腐而落马的省部级以上“大老虎”多达上百人,新中国成立以来“史无前例”,效果非常显著。虽然可能仍有少数腐败官员在暗中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但整体上政治风气持续好转已是普遍共识,党的治国理政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同时,为达致标本兼治式反腐,中央高层逐渐确立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决心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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