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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被征收 补偿利益不是遗产

2017-09-07孙洪林编辑易可

科学生活 2017年8期
关键词:分房补偿款祖父母

文/孙洪林 编辑/易可

老房子被征收 补偿利益不是遗产

文/孙洪林 编辑/易可

孙洪林

沪上知名房产律师,上海市人大代表,被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列为高级专家,2010年7月,受聘担任上海市政法机关“案件评查专项活动”特邀评查员。经常应邀担任东方卫视等电视节目嘉宾 。

案情

宋女士近日遇到了烦心事,祖父母的老房子被征收了,家里的大伯、二叔和两个姑姑自说自话把宋女士排除在外,私下里商量好了怎么分征收补偿款。

被征收的老房子是公有住房,原来的承租人是祖父,祖父母相继因病过世后,承租人变更为了宋女士的大伯。后来,宋女士的大伯还把他的妻子和女儿的户口迁了进来。但实际上,宋女士的大伯一家并不在这套房子里居住。

实际上,这套老房子原来是祖父母在住,当初宋女士的父亲及其兄弟姐妹也都在这里居住生活过,随着成家立业,他们相继搬出了老房子。宋女士的户口在祖父母还在世时,就迁了进来,而且她也一直和祖父母一起居住在老房子里。祖父母过世后,宋女士仍住在老房子处。后来,宋女士结了婚,丈夫在婚前就有一套婚房,宋女士才搬出了老房子。这样,宋女士的大伯就把老房子出租出去了。

这次老房子被征收,家里人都瞒着宋女士一家,宋女士是偶遇了老邻居才知道。于是,宋女士找了大伯,大伯说被征收的房子是祖父母的,祖父母过世后,就应由子女均分征收补偿款,征收的事与宋女士没有关系。

无奈之下,宋女士将老房子的承租人大伯,以及在老房子处有户籍的大伯的妻子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款,其中宋女士分得一定金额的补偿款。庭审中,宋女士提供了大伯一家三口曾经取得过福利分房的证据。

评析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老房子的原承租人虽为宋女士的祖父,但本次征收发生在祖父过世,且在确定了新的承租人之后,因此老房子的征收补偿款不属于祖父母的遗产,不存在由子女继承的问题。而且大伯的妻子和女儿均曾获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老房子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不应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虽然大伯也曾获得过福利分房,但鉴于他是老房子的承租人,故其仍可享有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而宋女士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在他处也无福利分房,且户籍在老房子处,属于共同居住人,理应取得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

结案

法院采纳了律师方的观点,判决宋女士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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